民事聯合 civil union
出自炯論圍紀
民事聯合是一個法律概念,賦予二人有如夫妻的法律地位。在美國近年的同性婚姻爭議裡,有很多人--包括很多基督徒--認為,同性戀者的伴侶關係不應算為婚姻,因婚姻有其長久傳統意義,但法律可以承認他們有類似夫妻的地位,此之謂民事聯合 civil union 。
英文圍紀的相關條目 http://en.wikipedia.org/wiki/Civil_union
華里克牧師支持民事聯合,反對同性婚姻: http://blog.beliefnet.com/stevenwaldman/2008/12/rick-warrens-controversial-com.html
華里克牧師自拍的短片: http://www.saddlebackfamily.com/blogs/newsandviews/index.html?contentid=1723
在香港,明光社陣營令社會開始關注同性婚姻,但明光社陣營拒絕考慮民事聯合,參洪子雲,〈同性同居是否「家庭」的爭議〉,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51267&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但公開地提出這觀念(但沒有表明支持)的,應是張國棟於《明報》2009年1月16日的文章〈從奧巴馬就職祝禱 看家暴條例爭議〉,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115/4/a8jv.html
後來,羅秉祥教授也有談及,〈從《論寬容》到同性戀議題〉,《時代論壇》,第一一二一期.二○○九年二月廿二日,見以下文字:
華理克牧師對同性戀議題的新思維
教會不要給社會人士及同性戀者一個印象,每次有政策建議改善同性戀人士的待遇或維護他們的人權及公民權時,我們第一個反應總是反對。都是左疑 惑,右擔心,滿腹猜疑,沒有一次能爽爽快快,清晰明確地鼓掌贊成。用倫理學的語言來說,我們這些人是否過於喜歡用後果主義式的思考(接受這個政策是否會帶 來同性戀運動的壯大)?有太多滑坡設定(後果A一定會導致後果B,而相繼又一定會導致後果C、D……)?而較少用義務論的思考方式(保護人權與公民權是對 的,不要顧慮太多;對同性戀者表達關心與愛心,不問後果,要義不容辭)?
華理克牧師去年十二月在Beliefnet這個網站上,就同性戀議題接受訪問及提供補充說明,其要點如下:一、不贊成同性戀這種生活方式,反對 同性戀運動灌輸學童接受其正當性。二、高度寬容同性戀者,甚至認同同性戀者可以有公民結合(civil union),以保障他們在保險、醫院探訪等方面都可以享受到夫妻關係的法律優惠。三、堅持婚姻是一夫一妻,不接受同性戀婚姻。四、認為目前對美國家庭威 脅最大的是高離婚率,而不是同性戀運動。異性戀者喜歡針對同性戀這個罪,因為這是異性戀者所不會犯的罪,指摘這個罪比較安全,這是一種偽善。希望深受《標 竿人生》影響的香港基督徒,也能好好考慮華理克牧師這些見解。
加拿大的民事聯合:
2004年,Centre for Cultural Renewal 的 Iain Benson 撰文 "Civil Unions" or "Same-Sex Civil Marriages": Get the State Out of Marriage,及 National Post Article Endorses Centre for Cultural Renewal's Argument on Civil Unions,曾引起加拿大人民對民事聯合的一場短期爭論。
2009年4月7日
美國 Vermont 州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成為美國第一個容許民事聯合和第四個容許同性婚姻的州。(之前三個州是 Massachusetts, Connecticut, 和 Iowa 。)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