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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沒有宗教成份的反同性婚姻論證?

在教報裡看到這消息,唐崇榮牧師:同性戀的社會是集體自殺的社會(此報被懷疑有異端背景,但其內容之保守、相對地國際化、加上很多只是轉述,令人很難不去看一看),文中有以下一席話:

在越來越多接受同性婚姻的國家及地方出現,一男一女婚姻越來越不被重視時,唐牧師仍未有退後,更進一步說:「很多政府贊成男和男、女和女的結婚。但論政府 是否贊成並不證明同性戀的得勝,只證明了政府的失敗。……同性戀的社會是集體自殺的社會,同性戀的人類沒有下一代,因為違背上帝心意,就走向滅亡。」

對於同性戀者用收養兒童來解決無法生育的缺憾,唐牧師認為這是人無法超越上帝的證明:「有的人說,不能生的話領養一個孩子不就行了嗎﹖你在作夢吧!你領養 的孩子還是一男一女出來的。你以為你能要上帝順服你的自由嗎﹖你的自由不是自由,是自殺!人隨從自我、放縱自由,就是自殺。20世紀後人類正在慢性自殺。 當人以為自己很厲害時,人自我放縱,把自己的命運交給撒旦。我盼望人心靈深處因上帝光照重新得救。……只有人按著上帝原則,才能享受神的福 氣。」……

我在基督教人文學會跟一些朋友便討論起來。以下是節錄某些討論。節錄的原因主要是有些話不是我說的,不便全文照抄。所以,各位毋須想像那些甲、乙、丙真正想講甚麼,有甚麼立論云云。

張:

其實我不太明白,為甚麼容許同性婚姻,就等於不尊重異性戀婚姻。我說這話不是要故意跟那些「傳統家庭價值」保衛者唱反調,而是由很多年前起,已不明白箇中原理。容許同性婚姻的社會,也容許異性婚姻,除了那些未搞清楚自己性傾向旳人,容許同性婚姻並不會令他們多了選擇,放棄異性婚姻或所謂家庭價值。換著是離婚,我倒明白這是動搖婚姻或所謂家庭價值。

另外,由於容許同性婚姻的社會,也容許異性婚姻,而異性戀始終是主流,佔大多數,所以完全不會不存在人類會絕後的問題。若硬說二人無法生兒育女是缺憾,這卻會同時傷害那些過了生育年齡才結婚或不育的夫妻,彷彿他們的婚姻是inherently inferior 。(單身信徒就更可憐了。)這樣的說話,我相信有基督徒講得出口的,因為他們十分認定有兒女是很大的福氣,於是便推論出沒有兒女的人是很可憐的不幸。然而, 這是否那些很支持「傳統家庭價值」的信徒有勇氣講出的話?如此蓄意傷害那些夫妻(家庭),他們支持的家庭價值究竟是甚麼?

教會反對同性戀無問題(雖然可能在神學和釋經上仍要討論),但不斷生產這些強詞奪理的藉口,當是事實和大道理地到處宣揚,動不動就罵人高舉自由過於尊重上帝,卻是很惱人。

甲:

同性戀和那些不生育的夫婦﹐又的確沒有盡做人類的責任。

乙:

一夫一妻核心家庭是很晚近的社會制度,大概只有二三百年,怎說也不可能把它等同基督教價值。 有兩三個問題我想問問:

1. 為什麼那些大牧們總愛談此話題?
2. 為什麼信眾愛聽此話題?
3. 這樣的高舉所謂家庭價值和反同,antagonize 那麼多不同社群,教會會否陰乾以至消失,還是進一步團結教內,以致這種面貌教會繼續長時期存活下去?

張:

很難說那是否「做人類的責任」。若這成立,一個人說謊、或愉懶、或講說話粗俗一點等等,甚至只有一個小孩子令社會男女不平均……也可以被指摘為沒有盡了他們做人類的責任。

「選擇不生育和不能生育的夫婦不同」這分別固然存在,但是,今天究竟有多少人結婚是為了履行這個責任?若這個責任的要求如此得到滿足,也不過是副產品。我 們有必要如此credit 那些夫婦,和要批評那些沒有選擇做一些可以帶出這副產品的行為嗎?

按此邏輯,人類總要吃東西和排泄,就算完全不關心ecosystem ,卻仍在某程度上有助ecosystem 平衡,那又算是人類盡上了他們作為人的責任?若有一小撮人追求節食,或素食,我們有需要把這少部份人的飲食習慣批評為沒有盡上做人類的責任嗎?

再者,考慮到世界人口爆炸,我們倒可樂見有些人不願意或不能夠生育。又考慮到世界上有那麼多無父母的孤兒,我們倒可樂見有些人不願意或不能夠生育,但領養 孤兒。

我想說的只是,社會裡有一少部份人不願意或不能夠生育,有甚麼錯可言?就社會而言、就他們的人生選擇而言,我們不難找到一些理由容許他們不願意或不能夠生育。若無法提出像樣的理由,但仍故意在這類課題上硬套一些罪名給別人,只會令教會顯得虛偽,為了其他目的而不擇手段地文宣筆伐。

丙:

在美國,絕大部分人結婚就是為了生育(start a family)– 因為 sex 已經不是什麼一回事,所以結婚不是為了 sex 或者 companionship。

張:

我的意思是質疑他們會否視生育為履行他們作為人類的責任,我知道很多人很喜歡生兒育女,但那原因若不是一種莫名的欲望(即講不出理由),就是因為覺得會開心、家裡有生氣。我不肯定有多少人會覺得,他們是為了履行他們作為人類的責任而生兒育女。因此,我才說,履行他們作為人類的責任,極其量只是他們做一些自 己喜歡做的事的副產品而已。

用康德的講法,若有一個人個性本身十分樂於助人,假設他某次幫助人,只不過是性格使然,而他那時並沒有因為認為幫助人是道德舉動而作,那麼,他那次行為, 跟另一個人認知這是道德舉動而為了道德去幫助人,道德意義是不同的。如此,我說,若要credit 異性戀者有履行某個做人類的責任,我們理應期望他們是 因為覺得這是做人類的責任,所以才生育,而不是完全不為意和沒意圖的情況下,碰巧滿足了那責任的要求。

可想想這類比:某刺客只是為了錢而到處殺人,不計好人惡人,也不理會國家興亡。但某次付錢的人要他殺一個獨裁者,金額太大,他接受了,冒著極大的危險,最 終幹掉那獨裁者。這舉動使那國家和平了很多,必定會得到後人在歷史記載上大大誇獎。然而,在他心裡,他只不過覺得商機勿失,甚至為自己可以過五關斬六將地 達到目的而感到沾沾自喜,認為自己的專業水平又提升了,下次可以叫價更高云云。旁觀者固然可以說,那刺客做了一件好事,但這稱得上是他履行了甚麼道德責任嗎?

丙:

如果說「人類」(其實任何生物)的「本能、本性」是「延續種類的基因」,那麼而拒絕生育就是「遺反」了這「本性」。

張:

有幾個困難:

一,甚麼東西可以算為生物本能/本性?除了「延續種類的基因」外,還可以有其他嗎?判準在哪裡?由誰去決定?

二,若有幾個本能/本性,是無法同時實現的,怎樣判斷?例如,性傾向是某些人的本能/本性,他們活出來,因此達不到生育的本性。又例如,人有道德和宗教本 性,但對某些宗教思想來說,若要滿足那些本性,就要禁欲,那麼,他們就無法實現性欲的本能/本性。這裡有對錯的嗎?由誰決定優先次序?

三,人很多生活行為都不是完全跟生物本能/本性相符的,例如有些人畫夜顛倒地生活和工作。有些人專愛食肉,有些人專愛在室內工作和生活以致身體 physical and health conditions 特別差等。這些,社會都不會刻意勸阻或立法管制。但為甚麼同性戀(若不是本能/本性之一)卻要那麼刻意勸阻,甚至立法管制?

四,上點的重心是,若在道德層面難以找到價值判斷上的責難,單在生物層面上說某行為的價值判斷是差的,不值得推許的,這類價值判斷究竟有多值得理會?再想 下去的話,我們又會遇到另一困難。宗教要求--尤其道德要求--很多時都要求人們不隨本性而行的,例如很多人本性是貪心的、好色的、自私的,但宗教或道德 說不。那麼,為甚麼現在又可以把一個價值判斷建基於本性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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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討論不表示我現在支持同性婚姻云云,在那些社會爭議裡take side。我只是想說,有很多流行的論點,越想就越發覺有問題,但為甚麼教會卻好像故意不理會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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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進化論裡的survival of species來理解生物本能/本性,在反同性戀的基督教圈子卻又偏偏是unavailable 的,因為他們或他們的很多盟友都反對進化論。如此,對那些人來說,訴諸生物本能/本性就更mysterious,唯一出路大概只會是說:「我們認為上帝造 人是有這些本能/本性的,所以你們這些行為全都違反人類本能/本性。」這只是變相把這個好像很客觀的生物角度的理由,改換成為一個宗教理由。

再一次,我不反對人們用宗教理由來批評同性戀,但我反對信徒--無論因為無知抑或故意扭曲事理--用一些很容易就被駁倒的所謂非宗教理由來當作天大道理地反對同性 戀,並鼓動其他人跟從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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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用所謂統計來反對同性婚姻,就更教人目瞪口呆。那所謂統計反對意見通常是這樣的:「有很多統計顯示,異性戀婚姻才是最適合孩童成長的。所以,為了孩子的未來,我們必定要反對同性婚姻。」這樣的話,其實可以立刻丟掉。為甚麼?因為在當今社會處境下,法律許可的同性婚姻的存在,在世界尚未有足夠長的時間,可以讓研究員有足夠資料去作出合理的比較。那足夠長的時間,是指追蹤大量同性人士領養孩子(聞說現在更可以有科技令他們「生」孩子)的家庭三、四十年,比較類同情況下的孩子的成長和心理。早前香港有學者想研究信徒思想發展,也在邀請信徒在一段長時期內(好像是十多年)不斷提供資料。

上段說的困難是研究的時間要很長,但在這些以先,有另一個困難--需要首先出現一個很少歧視同性戀者的社會,免得那些資料無法用來比較。重點是比較,怎樣比較才是公平的呢?術語點說,要比較就先要有個control set of data,若現在社會未發展到可以容許您建立 control set of data ,您憑甚麼去做比較?這樣的情況下,還誇口說現在的社會統計已經證明了云云,只反映出您連這些基本知識都沒有,只道聽塗說有些所謂數據,您就不經大腦地認定,原來連社會科學也證 明了您喜歡的立場。

我們當然不用否定,在嚴謹研究出現以先,人們可以有一些intuitive judgment ,認為某某行徑會帶來不良後果。然而,intuitive judgment 終歸是intuitive judgment ,不是 social empirical studies ,那就請不要悄悄地為了把自己的論證弄得動聽一點,為了煽動民情,不誠實地說有很多統計顯示,異性戀婚姻才是最適合孩童成長的。所以,為了孩子的未來,我們必定要反對同性婚姻。」這類的話,有時更出自基督徒學者的口,那就更教人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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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恐怕某些「大發熱心」的宗教人士看到此文後,會不斷寫回應宣示不滿和死拗一番,浪費我的時間。事先聲明,那些帖全都會被刪掉的。此文談的,只是從論點合理與否的角度來討論,不像某些人,口裡所講的一切話,都只是計算過要為某些政治議程服務,輕視事理之真假(因此產生低劣的護教和文宣隊)。他們的話,可能有三分值得理會的道理,但卻摻入七分指罵和政治標籤,若他們無能力控制自己,只說那三分的話,那就沒資格在別人的地方撒野。

http://www.gospelherald.com.hk/news/min_22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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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蔡志森不支持普選的言論廣被批評

去片, 再看林忌的批評, 和一些網站裡網友們的不滿。 以下是我的分析:

我暫時仍不太衷心接受「香港右派親共」的命題。不是說香港教會沒有任何跡象,而是我懷疑這些親共的判斷是否太倉卒,而親共信徒與我一直理解的「明光社陣營」也未必有很多重疊。至於蔡志森,得罪說句,我傾向認為他只是太蠢,太習慣講反話--傳媒或主流意見愛說A,他偏偏要說not-A也不是那麼差,好顯出他監察傳媒的神聖身份。尤其他要在明光社網站弄些每週評論,寫多了,沒 有 ideas ,自然變得愛講反話,因那是最容易講、最不須花大量時間思考和準備的。漸漸地,他連自己言論越來越親政權也 不自覺。

早前羅永生教授在講座裡說我的書裡沒有多談宗教右派的政治面向,他於是指出全城更新等高官與基督教的密切關係。我對這論調沒有甚麼異議,但想補充一下,其實那不是很屬於明光社陣營圈子的。換言之,拙著《論盡明光社》主要針對的,是明光社陣營,而非全港教會裡那些親政權傾向。而讀者宜留意箇中分別。我暫時理解中的「宗教右派」是以明光社陣營為主的。但我不否認有那些親政權人士存在的,作為回歸十多年的香港,教會裡出現這類人是十分容易的,再者,若是在靈恩派圈子(例如搞全城更新的那些人士)裡出現,那就更容易,因為他們不及本地福音派強調這方面的批判(只是相對而言)。可能當他們冒起更多時,的確我要把「宗教右派」的意涵擴闊來包括他們在內,但要留意的是,在基督教內靈恩圈子跟明光社陣營的往來是很少的,他們若可以被圈在一起來指涉,主要只是他們代表著各利益團體碰巧在某些事上有相近的看法。這不像我一直講的那類宗教右派(即明光社陣營),會有組織有系統地擴張和相濡以沬,聲稱不同團體但實際上大家只是一夥人,即流行的那個「細胞分裂」的批評會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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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方面,我們可以發現明光社陣營的社會哲學思維幾近是零的,他們只是頭痛醫頭,卻不理會自己會前言不對後語的。

如果蔡志森面對社會議題的 underlying principle 是「循序漸進,慢慢誘導,總好過一下子反枱甚麼都沒有」,為甚麼他對著中央才會用這原則,但對著同性戀者、自由主義者等,甚至教內不同意見的人,卻不用這原則?人家爭取同性婚姻,為何不用「循序漸進,慢慢誘導,總好過一下子反枱甚麼都沒有」的方法,卻要甚麼都強硬反擊,動員成千上萬的信眾聯署或包圍立法會?彷彿要用民眾大多數來欺壓少數?

人們覺得他向政權獻媚,原因未必是他的言論獨立來看有甚麼十分過火的地方,而是這言論反映出的態度,跟他所代表的所謂對價值和原則的堅持,原來是有雙重標準的。舉例說,在反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一事上,若他對著同志組織和自由主義者的手段是近似黃繼忠那種「第三條路」--願意尋求一些折衷手法(參拙著《論盡明光社》裡提及的反 SODO 討論),那才會跟他面對政治問題時採用的「循序漸進,慢慢誘導,總好過一下子反枱甚麼都沒有」原則,較為兼容相近。

另外,明光社作為監察文化--特別是性文化--的組織,根本沒必要對政治指指點點,評頭品足。蔡志森不談這些, 是沒有人會說他失職的。如此,為甚麼他口多多要講這些?他講的,又不是甚麼真知灼見,只是一個空洞的、不求 改變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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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分析結果是:他若非十分愚蠢,就是有意向政權獻媚。我暫時仍傾向前者的解釋,但不排除後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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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美國小姐選美的鬧劇

美國小姐選美的鬧劇

◆張國棟

本文刊於台灣基督教雜誌《曠野》和香港《時代論壇》

今年四、五月期間,美國娛樂圈發生一場鬧劇,成為喧騰一時的新聞話題,突顯當代社會裡宗教介入公共事務和意識形態鬥爭後的醜態與思慮嚴重不足。事緣加州美女凱莉·佩珍( Carrie Prejean )一直從事模特兒事業,甚至拍過半裸露乳艷照,她成為加州小姐後,「加州小姐選美會」幫她付錢隆胸,支持她參選今年四月的美國小姐,她的美貌令她成為大熱門人物,然而,當評審 Hilton 問她怎樣看同性婚姻時,她說,作為基督徒,她認為婚姻只適用於一男一女,這令那位支持同性婚姻的評審十分不滿,一怒之下給她零分,最後她只屈居亞軍。

佩珍很不滿,立刻投入美國宗教右派組織如自由大學(Liberty University)和「愛家協會」(Focus on Family)的懷抱,聲稱這是世俗人士對基督徒進行迫害,尤其逼迫他們有關同性婚姻的立場。佩珍自此亦拒絕與「加州小姐選美會」的主任夏娜.莫勒 (Shanna Moakler)直接聯絡,並旋即當了「愛家協會」反同性婚姻社會運動的發言人。

正當她與上司莫勒關係惡化時,五月初,她的半裸照被人揭露,證明她違反了跟「加州小姐選美會」簽的合約,她可能因此連「加州小姐」的資格也不保。最後,「加 州小姐選美會」的大老板、美國地產與媒體大亨川普( Donald Trump) 開記者招待會,聲稱現在是廿一世紀,半裸照沒有甚麼大不了,而且拍得實在太美,因此,佩珍可繼續當加州小姐。佩珍在同一場合怒斥那評審不公,並且解釋半裸 艷照是未經她同意下拍攝的,亦未經她同意被公開。至於為甚麼她沒同意也可以被人拍攝半裸艷照呢?她說那天在海灘拍照時,沒扣鈕的薄小上衣被風吹起,她沒注 意到被攝影師偷拍下來。

未被報導和討論的事

不論在半裸照風波出現前或後,美國和華人福音派裡那些聲稱維護傳統家庭價值的人士已蜂踴而出,借機繼續薰陶信徒,務使教會內人人感到文化戰爭大難臨頭,要發動反擊之戰。若在半裸艷照公開前這樣做,也許還情有可原,然而,半裸艷照公開後,他們仍繼續這些文宣,就說不過去了。一方面是政治形勢上騎虎難下,就算掩著良心,也得勉強自己要讚揚佩珍;再者,則是意識形態沖昏頭腦又評論質素太低,明明看到一些不利消息,還要繼續大讚佩珍,愚弄人民誤導信徒(相關文章目錄在本文末。)

選美評審不止一人,有另一評審 Jacobs 事後稱,即使在佩珍回答對同性戀婚姻的看法之前,她根本已不覺得佩珍可以得到冠軍。Jacobs在自己部落格寫了些評論,認為佩珍應該答得婉轉一點,這才反映出她能代表對這事有分歧意見的美國,她立刻收到大量電郵(她稱之為 hate mail),其中不乏一些死亡恐嚇,嚇得她連忙關掉部落格。原來同類事件也發生在談話性節目主持人歐普拉(Oprah )身上,她曾邀請女同性戀名人DeGeneres 做訪問,結果從未收過 hate mail 的她也收了很多。看來,不是所有反對同性婚姻的人都是那麼文明的,也不是人人都想置反對同性婚姻的基督徒於「死地」的, 佩珍的手法實在造成不必要地敵我分明。

且又看看她的上司莫勒。莫勒在某次訪問裡表示,雖然她支持同性婚姻,她並不認為佩珍的回答有何不妥。只是,佩珍自此拒絕與她直接聯絡,也不履行加州小姐職 務,令她這位上司很難做,很不滿。後來,當大老板川普出面表示佩珍仍然是加州小姐,莫勒無法接受佩珍明明公然說謊又違反合約中不得拍攝裸照和半裸照的規 定,卻可以保住后冠,覺得這樣更會教壞下一代,所以把心一橫,辭職不幹。

事件中,又有佩珍的母親在川普調停前公開表示,她的家庭是基督教家庭,她為女兒自豪。然而,兩星期後,有一女人聲稱與她保持過一段同性關係,猶如美國福音派 聯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vangelicals)前主席 Ted Haggard 那般,公開地反對同性戀,但跟他有染的男妓看到他的電視言論,深感不平,而把那段偷偷摸摸的同性關係宣揚出來。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佩珍處理裸照風波的態度。她不像很多基督徒那樣認錯和期望別人寬恕,而是矢口否認,也不提自己有違反合約,把這錯誤全都推搪在攝影師 偷拍、未經同意地公開、海灘上的風太大,和她被同志運動支持者逼害。被文化迫害和攝影師偷偷地公開,在愛家協會等人眼中可以是合理理由,然而,攝影師是否 偷拍,和海灘上的風是否太大,卻理應令他們感到可疑。有人曾上網看過那些照片(只穿內褲,重點部位貼上星星遮掩),發現佩珍正在擺姿勢讓別人拍攝,而且她的頭髮下垂,沒有半點有風吹過的跡象!如此,佩珍的說法,很可能是謊言。別人揭發「罪證」的動機不良與否是一回事,但並不能藉此轉移焦點而脫罪。違反合約就是違反合約,不管是誰宣揚出來,並不能置事實於不顧。一味指別人動機不良而避談自己做錯,是虛偽且不負責任的。

為何不可以這樣想?

試想,如果問題焦點不是同性戀,而是選美佳麗說「我是信X教的」(假設那宗教在美國不流行),評審不悅,她立刻找那宗教組織來聲援自己,聲稱宗教逼害,各位的反應會是如何?

世界各地的選美會現已發展成為少女作明星夢的捷徑,選美會雖然強調「美貌與智慧並重」,但實際上大家都知道那是謊言,只是以「純情」和「(裝作)不色情」來 作賣點,背後那些女孩子心裡是否介意作脫星或以性行為換取青雲路,人人都會懷疑。事實上,選美佳麗得獎後一、兩年,未必全都成為明星,只能在娛樂圈內浮沉,籍籍無名。或是思想開放,或是為求「出位」,她們會選擇作脫星,拍色情片,當《花花公子》女郎等。不論美國、台灣或香港,例子俯拾即是。

現在,這位漂亮但不太敬虔的教徒,受不住明星夢的誘惑,一心想出名,所以不介意拍些半裸照,為求勝出選美而隆胸。可惜最後她在答問裡表現失準,大熱出局。於是,她做了一個機會主義者的決定:「不如我把自己打扮為宗教迫害的受害人,讓我宗教裡的政治社運組織替我搞大這件事。如此,就算我無法奪回美國小姐頭銜, 我仍會是頭條新聞的人物。這可能比我無風無浪地勝出,對我更有利,因為若順利勝出,我可能只像前人那般,一年風光後無人記得。」於是,她投靠了那些宗教裡 的政治社運組織。而那些組織正值低沉狀態,無力維持其勢力,結果雙方一拍即合,即使那佳麗在好幾方面都不符合宗教的理想要求,那些組織也毫不介意,找些藉口說可以接受便是了。

對在爾虞我詐的社會裡成長的台港人士來說,這想法應該不難明白。世事從來不是那麼黑白分明,正派人士裡也會有如金庸小說中的岳不群,心裡正直的令狐沖卻只能活在邊緣。我們固然沒有必要期望或堅定相信佩珍猶如天使般純潔,但宗教組織領袖被宗教戰爭意識沖昏了頭,為求達到某些社會及教會界的政治或其他特定目的, 就算放棄一些宗教裡的普遍共同價值(例如尊重女性、不鼓勵人們追求明星夢、不可說謊等),也在所不惜,這種行徑實在令人難以苟同。教內正直的人看不過眼, 或是批評,或是黯然離去。最終,真正未向巴力屈膝且有所堅持而採取行動的人,究竟是誰?很諷刺地,在整件選美會鬧劇裡,看來最願意堅持自己價值而甘願瞬間失去一切,並且不求反擊的,竟是佩珍的前任上司──那位支持同性婚姻、當過《花花公子》雜誌女郎的前美國小姐莫勒。她可能自己沒有想到,下屬的一個小動作,會是那麼難忍受,以致於不得已辭職,用行動摑了佩珍和川普一巴掌。這一著,恐怕連 川普也始料不及。莫勒的辭職是「告老歸田」的那一類,並沒有捲土重來的部署;你固然可以指摘她道德思想太開放,竟然會當《花花公子》雜誌女郎,或她已經賺夠了,退下來相夫教子也無所謂;但看來她還比較清楚自己有甚麼信念,並且願意為此犧牲職業,甚至不怕得罪大富豪川普。

華人教會圈裡對這事件的報導和評論,包括香港《基督教週報》裡陳一華牧師的〈選美會後感〉,台灣《國度復興報》的〈加州小姐后冠失而復得〉,而被指有異端背景的《基督日報》,則刊登了〈經歷多重風波,加州小姐最終保后冠〉,當然還有香港明光社同工寫的〈美國小姐選舉與真正的寬容〉。除了陳文和明光社的評論外,從這些文章的內容可見作者們有跟進消息,包括半裸艷照風波,然而,他們對佩珍是否說謊,選美本身是否值得支持,佩珍應否代表保守家庭價值,作基督徒少女的榜樣,頂多只以一句「沒有人是完美的」打發掉,然後整篇文章的重點全是譴責同志運動支持者不斷找機會欺壓基督徒。美國教會圈的做法好一點,沒有如此一面倒和片面。”Christianity Today” 報導而不作太多價值判斷,”Sojourners” 有些評論;也有一些牧師和教授在自己的部落格批評佩珍不應成為美國基督徒少女的榜樣。與本文相關的資料,可在這裡找到:http://s-h-c.org/forum/showthread.php?t=12439

(作者為華人基督教人文學會會長,基督教線上中文資源中心總編輯,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哲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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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記:該澄清的澄清、給道歉的道歉、該討論的討論……然而該對話的,對話了沒有?

鄒賢程在時代論壇寫了《研究、數字與詮釋(完結篇)──該澄清的澄清、給道歉的道歉、該討論的討論一文,作為整個討論的最後結語,鄒君第一、二篇文章語氣平和及謙卑了不少,作者也對自己(至少部份)不足及錯誤之處作出了澄清及道歉,這是值得欣賞的。然而至最後,作為討論最重要的目的──對話,發生了沒有?老實說,我看不到。至少到最後,作者還是沒有好好了解黃醫生的文章,就如他的文章對應著甚麼問題?在醫學的專業裏對這問題如何作出判斷?黃醫生有否依照其專業的判準作出判斷?作出判斷的數據怎樣才算足夠及是否足夠?……等等。然而鄒君好像全沒有考慮過這些閱讀上的基本問題,在其幾篇的文章中只是不斷質疑:我們需要迷信專家和科學嗎?我們是否需要接受這種專業的「框架」作為根據?更重要的是,對方寫文章是有其它或背後的議程嗎?這些問題不是沒有其意義,然而也必須是弄清楚上述的基本閱讀後才可以進行的,否則只會導致誤讀、誤解;更甚的是,這些不重視了解對方而作出的質疑,也只是反映出鄒君的文章根本上只是條件反射式地作出護教式防衛機制的回應。

 

所以說到底,其實作者根本沒有打算作出客觀和基於尊重的對話,儘管表面上美其名說「讓數字自己說話」、「鼓勵讀者培養自己的批判能力,不要『盲目相信』(並非『不要相信』)科學資料,免得成為科學語言遊戲之下的犧牲品」(不過記緊的是,不要跟隨專業或科學的框架,而是要按所謂的大眾的良心作框架),說穿了,骨子裏卻只是不斷地重覆告訴(或肯定)自己及別人:Here I Stand!(馬丁路德語)──我就是相信肛交、同性戀、同性婚姻等完全不可接受,所以任何支持這立場的學者專家及其說法(如關啟文博士或葛琳卡博士,及其出版的著作《平權?霸權?》等)不用批判都可以接受;相反地,任何動搖這個立場的說法,即使自己沒有相關的專業,統統都要質疑(總之若不是專家按其專業有錯,就是專家根據的框架有錯),否則由自己過往至今一直持守的整個信仰或道德的根基(即良心的框架)就給廢掉了!

 

這就解釋了為甚麼福音派常在公共空間及學術討論中不被重要,儘管也常說要進行科際對話及整合,然而過往大多時候都不成功。(註)因為──至少對相當部份的教會人士而言──對話,根本就沒有開展過。

 

(註:其實黃醫生也自我定位為福音派的,他正是嘗試作出這方面的努力,然而不幸地,卻被同樣為福音派的鄒君所誤解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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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承恩:公民社會需要怎樣的家庭

麥沛泉先生在〈維護家庭價值聲音應獲尊重〉一文中,指出家庭是公民社會的基礎。誠然,家庭仍是構成現代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生活的不協調,比如是家庭暴力,往往會衍生出一些社會問題。可是 即使如此,麥先生對家庭及公民社會的見解,卻是流於簡化。

家庭不一定促進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需要家庭的參與,可是這卻不代表重視家庭的價值觀必然有利於公民社會的建立。劉兆佳曾指出幾十年前香港社會的功利家庭主義,正是港人政治冷感的成因。當時香港市民的生活,以他們所屬的家庭為中心,而家庭成員都以促進家庭福祉為目標。可是這種把家庭放在首位的價值觀,卻令港人忽視在家庭以外的社會生活。他們只視社會為一個謀取家庭收入的地方,對社會事務提不起興趣。當他們生活遇到困難,亦只會求助於家人,而不會透過社區力量在政治領域解決問題。縱然後來有學者質疑劉氏低估了香港的社會參與,香港公民社會確是在1970年 代始逐漸興起。

中國的傳統文化亦是以家庭為中心,可是傳統中國卻沒有興盛的公民社會。縱然儒家思想主張透過修身齊家,可以達到治國平天下的理想,可是在實踐上中國人的關懷卻未能超出家庭的層次。正如金耀基教授所指出,中國人在家庭之內是群體主義者,走出家門卻會成為不折不扣的個人主義者。建設公民社會,需要家庭的力量,卻不能把眼光局限在家庭之上。

不能為維護家庭不惜一切

穩定的家庭生活,可以令家庭成員免於飄泊,令他們更容易參與社區的結社活動。家人間的緊密關係,亦能成為凝 聚社團的力量。若要基於這個理由去維護一夫一妻的家庭,當然沒有問題。問題在於我們需否為此而 不惜代價。

畢竟社區的動員,並不是公民社會茁壯成長的充足條件。一個能夠有效地進行社區動員的公民社會,最終亦有可能成為一個泯滅人性的暴民社會。以研究公民社會著稱的畢南(Robert Putnam)曾指出,在結社生活較蓬勃的意大利社區,其民主管治比別的社區更佳。可是後來的一些研究(如 Wellhofer 2003)卻指出,這些地區同時也是昔日法西斯黨興起得最快的地區。有效的社區動員能夠促進民主,也同時可以為專制勢力所利用。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除了需要進行社區動員,還需要有建立一個尊重民主過程的公共文化。以寬容與互信就社會的問題進行理性對話,則是這種文化的核心價值。

優良的公共文化與較保守的家庭倫理,並不一定互相排斥。可是在《同志.戀人》及中大學生報的風波中,他們用盡建制中的投訴機制,把一些較前衛的意見壓下來,收窄了香港的言論空間。他們與聲稱自己關懷家庭的政黨合作,卻從不過問該黨關於民主價值及公民參與方面的表現及立場。他們對內把自己裝扮成備受欺壓的少數派,對外又動用龐大的資源登廣告營造道德恐慌,削弱了不同立場人士之間的互信。也許保守的家庭價值有利於公民社會中的結社生活,但維護家庭人士歇斯底里的態度,則已對公共文化造成損害。

維護家庭人士的價值與信念,當然應該被多元社會所尊重。但是他們又能否學懂寬容與互信,在不損害公民社會發 展的情況下,以說理的方式宣揚自己的信念?

參考
1. Lau, S.K. 1984. The Society and Politic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2. Wellhofer, E.S. 2003. “Democracy and Fascism: Class, Civil Society and Rational Choice in Ital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7(1):91-106
3. 呂大樂,陳健民,2001。〈在家庭及政治社會之間:香港公民社會的構成〉,收錄於陳祖為及梁文韜編,《政治理論在中國》

原文刊載於《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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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徒:家庭,家庭,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今年是五四運動九十周年。五四的長遠影響在於文化啟蒙,可是最近香港卻為一股蒙昧主義的幽靈所籠罩。

宗教右派掀動的這股蒙昧主義的歪風,以維護家庭價值,保衛道德文化的名義,對與性有關的問題,開展一場「文化戰爭」。就連一條本意在於維護家庭安全,防止 暴力悲劇發生,以免傷害家庭成員的條例,都在宗教右派無限渲染「家庭制度行將崩潰」這種蠱惑人心的煽動底下,變成一場頗為無聊的意識形態角力。

法律條文上的爭執所掀起的這場爭論,和其他在美加等地宗教右派挑起的「文化戰爭」一樣,都只是他們借題發揮的工具。在他們要從所謂的「世俗主義者」手中奪 回美國,重新成為他們理想的「上帝之國」的長期爭戰中,任何問題(包括無謂如強要在法院內外立「十誡」碑石),都可以成為他們的爭戰對象。就正如這場論爭 當中站在極右的一端,聲稱不能讓「同性同居」這個概念,在香港法典上作那怕只是「零的突破」的關啟文,也在繞了一大輪法律圈子之後,坦白直言他所關心的, 其實只是家暴法修訂所帶來的「文化含意」和它的「象徵意義」。

一如一個針對美加教友的基督右派網站所 定義﹕「文化戰爭」是對付周圍墮落世界的一場爭戰,目的是使世界重歸基督。他們的文化使命,是與福音的使命並行,目的是由福音去改造文化,使世界順服主耶 穌。在他們為信徒訂出的七條文化戰爭的準則中包括了﹕「認識人人都是戰士,教會和每個信徒都加入」、「決心遵行十誡」,並「不給魔鬼留任何餘地」。

督徒當然有權去信仰任何他們認為合適的世界觀,但令人納悶的是,在香港這個基督徒佔人口只有數個百分點的地方,這批基督宗教右派在家暴條例修訂的爭論中, 從來都沒有向公眾說明,他們的激烈「恐同」立場,其實只是來自他們這一派對基督教義的狹隘詮釋。他們口口聲聲維護的,就儼然是一些不證自明,自有永恆的 「家庭價值」,並把這套未經解釋的所謂「家庭價值」論述,和「男女異性」的婚姻制度綑綁在一起。

基督教從來都站在維護既有的家庭制度的一方嗎?《聖經》上有明言,哪一種是上帝喜愛的永久家庭制度嗎?

督新教(Protestantism)的教徒,似乎欠了要向香港廣大的非信徒解釋,為什麼相信同一個上帝,天主教至今不容許離婚,而基督新教卻可以?歷史 上是誰(馬丁路德?)縱容了那可怕的「零的突破」,令今日家庭制度日益廢馳,離婚率漸增,「家庭價值」日益衰落的「道德滑坡」?

香港及在中國人社會,輕言家庭價值就更令人迷惑。因為中國文化語境下,家庭價值所指涉的,遠非只是近代西方浪漫主義核心家庭的夫妻相愛,子女不濫交、不搞 同性戀等,而是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之外,一大套以一夫多妻為原型的倫常綱紀、婆媳妻妾,妯娌相爭的錯綜關係,以致三貞九烈、七出之條的戒律,和買賣婚 姻、童養媳、妹仔買賣等等延伸的封建禮教,以及為抗衡此等禮教秩序的「逃逸路線」,例如自梳女的不婚同住,金蘭結義的姊妹相親。

五四時代的時人志士首要衝擊者,正是這套婚姻與家庭的制度。他們以平等自由的價值為標尺,鞭撻既有家庭制度,反思「家庭價值」對婦女和廣泛人性的摧殘,追求人性獨立。

他們問﹕從來如此,便對嗎?

事實上,自晚清以來,中國先知先覺的有識之士,對家庭和婚姻的本質和理想,進行了大量沒有禁區的思想探索和生活實驗,不單只有婦女離家出走的「易卜生主義」、自由戀愛,更有「去家」、「毁家」、「廢婚」等的論調和大量環繞這些問題的智性辯論。

他們那一代人,就是敢想敢問。

例如,康有為的《大同書》中,就直指「家人 合」是一種「苦」,並有「去家界,為天民」的構想,更說在「太平大同之世,凡有色欲交合之事,兩歡則相合,兩憎則相離……無名無分,無界無限,唯兩情之所 屬。既然人人可得,也就沒有強合、佔奪、搶爭之事」,除此之外,康有為還提到「其有歡合者、不論男女之交及兩男之交,皆到官立約,以免他爭。」大抵康有為 除了是維新志士,更是提倡「公民聯合/同性婚姻」的鼻祖。

康有為的《大同書》,寫於西方世界還未有什麼同志運動之前。而這些一百年前中國的先知先覺者,早就意識到家庭和婚姻制度的演進和變革,與社會、文化和人格進步互相緊密扣連。沒有對家庭制度、家庭價值的反思,社會變革進步也只是空談。

同世界當然不是一蹴即就,這些洞見深刻的批判理論,也不存在什麼鼓吹不鼓吹的問題。但當然,今日的基督右派,為了「文化戰爭」的需要,亦大可把康有為也列 為當代性解放魔鬼的先驅,扣上同志運動打手的帽子,又或者把《大同書》列為禁書,批判其為污染中國青年一代的精神大毒草,從基督教書局的書架上移除,以示 「不給魔鬼留任何餘地」。

不過,基督右派除了自我陶醉於他們的「象徵之戰」、「文化之戰」之餘,忘了向這一代今日尚存的,自吃人的禮教和封建異性婚姻體制逃逸出來的同性同居者解釋,為什麼蘇穎智牧師可以斬釘截鐵的宣示﹕「要立法令他們不受傷 害,無可能!」在中國文化啟蒙的歷史進程中,基督教究竟站在何方?

這樣說來,基督教從來不會去衝擊家庭價值嗎?答案當然不是。

港教會史學家Carl Smith在一篇動人的著述中,生動的描述了香港的新教教會在五四前後,廢除妹仔買賣的運動上所扮演的積極角色。當年的基督教青年會 (YMCAYWCA)聯繫起來的基督徒,站在改革的一方,與工會分子攜手,促成了一九二三年香港廢除妹仔奴婢制度的條例通過。發人深省的是,在這椿新教 教會成員首次積極投身的人權運動中,反對廢除妹仔奴婢制度的封建勢力,例如買辦富豪周壽臣,就辯稱妹仔是華人家庭制度的一部分,暗指主要由基督徒組成的 「廢妹仔派」是在破壞華人固有的「家庭價值」。

家庭、家庭,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一直以來,香港絕大部分信徒(包括那些在今日仍在教會學校讀書的學生)都沒有被告知,早年的傳教士都是坐販賣鴉片給中國的東印度 司艦隊來港的。殖民權力和宗教權力,原來就密不可分。五四運動之後,中國內地就因此燃起了猛烈的「非基督教運動」。蔡元培、胡適、陳獨秀等知識分子不分派 別,強烈要求教育脫離宗教控制,要求收回教育權。在滾滾而來的歷史浪濤下,香港基督徒一改保守習性,站在改革和進步的一方,十分合理自然,也可能因此而使 香港基督教會,倖免於後來席捲中國,更激烈的反洋教運動的災難。

可是,殖民地給予基督教會的種種特權,很容易令一些人忘記了,文化上的保守主義,並不是近代的中國人,長遠真心接受基督信仰的原因。

當代美加的基督右派以激進好戰著名,可是,香港的基督右派空有好戰之態,卻難掩內裏的辭窮理屈,底子薄弱。如梁燕城者,丟一些過時書袋不及之餘,以罵人「偽民主派」、「淫賤議員」掩其不濟,已廣為識者笑。

有論者,以為可以單靠諷剌同志運動沒有一種惠及所有「同一屋簷下」各類有「同住」關係人士的襟懷,就足以向公眾說明同志追求的平等,也不是真正的平等,其 立意只為顛覆香港合法婚姻的定義。這些自稱蒙恩的基督徒忘了,這種嘴巴論辯(巧妙的「反諷修辭」!),只是陳水扁式的「烏賊戰略」,把人人都抹黑成「帶點 歧視成分」,卻沒有使自己的歧視變得合理。真理,卻迷失在這些犬儒辯駁的交鋒當中。

香港教會史學家Carl Smith以他的健筆,詳細地見證了這樣可供古今對照的精彩一幕﹕在東華醫院一個辯論廢妹仔法例的集會上,一位明顯的反立法者以反諷的口吻說﹕外面每天還 有男人苦力被販賣,為什麼你們只為女人大費周章!眾人聽罷,起哄踏腳,以示不滿……要求主席立付條例舉手議決。

歷史,是很能說明問題的。

「大同理想」並非「天國」觀念,五四以來,激發了無數的青年人,踏實地探求社會文化與時並進的改革之道。他們不會像宗教右派,虛言要等待起草一條「真正要實現全面平等」的「世界大同條例」(可能還會包括「動物權益」在內),以掩飾其落伍的歧視心態。

化研究學者Lawrence Grossberg判斷宗教右派實質上並非真是一種守持真理的保守主義,而是一種後現代文化氛圍下出現的「舞弄感情的犬儒主義」(sentimental cynicism),因為雖然狂熱,他們骨子裏其實並不相信有真理。在香港這股宗教右派歪風下,也正好見證了後現代主義嘴巴上的奇巧淫技,如何取代了基督 徒的生命見證,和正面理性的護教。

可悲的是,基督信仰在前門要驅走後現代犬儒主義的同時,它已在後門「暗渡陳倉」。

基督,在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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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評明光社陣營的滑坡謬論──從一個邏輯的觀點看

評明光社陣營的滑坡謬論──從一個邏輯的觀點看
張國棟

本文以一個邏輯思考分析的角度評議明光社陣營的滑坡論。首先,我指出滑坡論何時可以接受,何時不可以。然後,我指出他們其實提出過兩類滑坡論。最後,我指出滑坡論會帶來的其他邏輯問題。

一,滑坡理論與滑坡謬誤

哲學系必定有「思考方法」這一科,其中通常會談到謬誤,包括滑坡謬誤。以下是一個課本例子:色情物品刑事化會危害基本公民權;因為如果色情物非刑事化,接著就會是報章新聞審查,接著就會是課本審查、演講和講學的審查,最後是政府控制全面人民思想。相反的例子是:必須立刻取締所有色情物品,因為如果色情物品流通,強姦案必增,然後社會道德淪亡,最後是社會法制解體,令文明滅亡。(Patrick Hurley, A Concise Introduction to Logic, 10th ed. (Wadsworth, 2008), p. 139.)所有滑坡謬坡都牽涉一個連鎖反應,A會帶來B,B會帶來C等等。現在,明光社陣營以為自己很有力的一個論證,叫做滑坡理論。以幾年前的反性傾向歧視條例討論為例,按照他們的講法,容許政府把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定為違法,就會發生連鎖反應,例如社會裡越來越多人會由異性戀變成同性戀,愛滋病必更流行,出生率下必降,男扮女女扮男通行無阻,道德淪亡,猶如世界末日。(蘇穎智,〈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時代論壇》2005年4月22日)

今天的家暴條例討論裡,這陣營同樣提出滑坡論──同性戀和愛滋病變得流行,孩子會稱父親為女人,社會將出現同性婚姻,異性戀家庭制度崩潰,整個社會變得荒淫無道云云。作為哲學研究者和作為朋友,我曾私下向明光社陣營的思想領導人反映過這邏輯很有問題,但他不接受。基本上明光社陣營認為人們否認全因他們無知或不道德,所以明光社陣營的一個任務就是以覺醒了的人的身分令迷失的世人也覺醒(這不是道德高地還是甚麼?),就如性文化學會主席關啟文博士寫道:「過往被斥為製造[上述連鎖反應式]恐慌的人大都後期證明是有先見之明。否認同運的長遠影響的說法反映他不是對同運全無認識,就是故意曲解歷史,為了瓦解人們的警覺性。」(關啟文,〈再思《家庭暴力條例》的謊言與真相〉,《時代論壇》2009年1月11日。)

怎麼一個經常被視為滑坡謬誤(即一種思維錯誤)的講法,會在他們口中變成重要理論骨幹?這是滑坡謬誤抑或滑坡理論,端在乎討論者認為那連鎖反應的可能性有多高。若一般認為可能性低,那就是滑坡謬誤,若一般認為可能性高,那就可會是滑坡理論。若人們對那可能性高或低沒有理性的共識,就無法斷定那是滑坡理論抑或滑坡謬誤。

二,如何判斷滑坡?

那麼,明光社陣營提出的連鎖反應究竟是理論抑或謬誤?以下我會提出兩個準則,若為正確,明光社陣營就有責任指明他們如何符合那些準則。

準則一:

要清晰指明滑坡的每一步及其次序,究竟明光社陣營反對的那家暴條例通過後,明光社陣營聲稱會出現的滑坡的下一步是甚麼?再下一步又是甚麼?……最後,他們通常都是說會出現同性婚姻,然後社會道德大混亂。若沒有人能清楚說明那滑坡的每一步,理性的人自然有責任懷疑這連鎖反應的可能性。

準則二:

要清晰指明每一步之間的關係,由第一步轉到第二步,究竟背後有甚麼理由,令我們相信這是很可能會出現的呢?

準則二是非常難滿足的,因為那個連鎖反應是一種社會科學式推測,社會現象A與社會現象B之間的關係,不是必然的困果,頂多只是一種相關性(correlation),直覺空想(armchair intuition)在這裡是無用的。就算有時我們觀察到A之後經常會出現B(就像那位蘇牧師在立法會裡經常引用自己的經驗來證明這關聯),我們也不能立刻斷判A會令B更有可能發生,因為可能有因素C影響B的出現,因為我們的觀察未必可以普遍化,因為即使外國社會似有這相關性,香港社會卻未必會有……這些不過是社會科學常識,若我們連這些也否認,那就是否定整個社會科學領域(也即是反智)。

於是我們要問,那些所謂不故意曲解歷史的人都能看得出的歷史證據,究竟有多堅實?可否符合準則一和二?究竟明光陣營提出了甚麼社會科學實證研究,令人相信那連鎖反應的每一步均會令下一步更可能出現?若沒有,那連鎖反應只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想想馬克斯主義說世界歷史裡所有社會最終都會演變成共產,著名科學哲學家波普 Popper 正是因為發現這意識形態無法被否證,永遠都可以被信奉者視為真理,遂判斷這不是一個科學化思考,決定放棄馬克斯主義),人們──包括敬虔基督徒──認為他們可以不接受這類言論,倒視之為滑坡謬論,是理性的表現。相反,仍舊堅持那是幾乎必然會發生的連鎖反應,是不合理的。在自由社會裡,人們當然有權相信這些,但卻難登大雅之堂或在議會裡提交為論點。人們固然也可以合理地擔心一些事情,但卻不宜把事情說成十分可能會發生,並不斷以心理手段而非社會科學實證來動員民眾支持這觀點。這種社運手法向來都有一個名稱,它叫做民粹。

三,兩類滑坡

在近年明光社陣營論述裡,是有兩類滑坡論的:

第一類滑坡:在法律條文上有某些字眼改變了,會令日後的法律詮釋多了一些空間……最後,同性婚姻會突然變成合法,而過程中市民沒有甚麼機會集體討論和決定。

第二類滑坡:如果容許某些事(例如2005年的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就會令社會越來越接受同性戀,於是性濫交……最後有同性婚姻,也會有人獸交,也會有多夫多妻……最終道德淪亡!

第二類滑坡關乎社會風氣,明光社陣營甚至經常指摘有些性革命份子、極端自由主義人士、文化人、假道學人士在撥火,令這滑坡的可能性大增。然而,這類社會風氣滑坡論難以符合上述的準則一,因為那滑坡的每一步及其次序,都是一人有一個版本的,這類滑坡論也難符合準則二。以蘇穎智牧師的立法會言論為例,為甚麼出現了同性婚姻,社會便會多了很多人做性奴、男妓、易服?

在2005-2007年間,明光社陣營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時提出過,如果同性戀者可以結婚,就再沒有甚麼邏輯上的不可能,阻止人獸交、多夫多妻等。這聽來好像可以成為社會風氣滑坡論的理由,然而,我們現在談的是社會風氣,這不全是由邏輯斷定甚麼事會發生的!難道某人今天拒絕接受基督教,他就要對佛教、回教、神道教、或無神論一視同仁,並且會隨意揀一個別的宗教來相信麼?難道拒絕某道德判斷的人,就一定是沒有道德操守的人麼?明光社陣營這論點以邏輯為名,卻以違反邏輯為實,是很大的諷刺。並且,這論調只反映出倡議者暗暗地把一個敵我二元論滲入討論,逼使人們在兩大極端中選擇一個,而不考慮別的可能性。再一次,這是他們那敵我二元的文化戰爭論作祟。還有一個相關的邏輯批評,但要暫且按下,請參第四節。

第一類滑坡是法律條文演變的滑坡,看似與社會風氣沒有直接關係。首先我們要留意,這關乎法律詮釋問題,若我們不是法律專業的,就算要談,也當十分謹慎,承認那很可能是會被輕易反駁的。現在讓我們談一談。明光社陣營的觀點是,法律條文不是不可以改,但必須經由社會共識而產生(在此,他們承認,只要社會大多數人接受同性婚姻,他們除了表示不滿外,是沒有甚麼事可以做的)。然而,他們最不滿的是,法官判案或政府立法時,有意無意地把某些概念入了進去,日後人們便能按先例替同性婚姻辯護。按我十分膚淺的法律知識,這不是沒可能的,所以這類法律字眼的滑坡應該比社會風氣滑坡多一點可信性。然而,這與社會風氣滑坡是否真的有分別?觀察到各地法例裡,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必定有民事聯合(civil union)合法化,之前也必有遺產權等從前只有夫妻享有的權利合法化,並不是很有力的理由支持這個法律字眼的滑坡論。因為法律字眼的滑坡論要求的,是每一步都會令下一步更可能發生,而不是純粹令下一步變得在法律詮釋上多了空間。由有那空間到有下一步出現,最終還是歸回到社會風氣,而不是法律體制會自動弄出來的。

另外,法律條文詮釋的工作是法律界人士,門外漢很多時會弄不懂。那麼,當某些法律專業人士明明地指出,家暴條例沒有替同性婚姻開綠燈(就如香港大學戴耀庭教授曾在《信報》撰文〈家庭及婚姻定義會改變嗎?〉表達這思想),門外漢就應該檢討。但明光社陣營的關啟文教授,一位研究宗教、哲學、倫理但不懂法律的博士,卻仍然以一個法律門外漢的身分挑戰(參考)!

四,該由哪裡開始防止滑坡?

最後,我要指出迷戀滑坡論的人,若真的追求理性和邏輯,便要面對一個很致命的理論困難。他們認為接受了第一步就等於接受最後一步,但誰說那第一步真是第一步?為甚麼要阻止家暴條例而不乾脆要求同性戀重新回復八十年代的刑事化?後者豈不更能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麼?既然那麼擔心家庭價值遭受破壞,為何不乾脆動員廿萬信徒上街遊行,逼使政府立法使離婚刑事化?還有,在基督教眼中,萬惡之根是人類離開了上帝,那麼,若要追溯第一步,基督徒理應回到宗教問題,就是努力傳教,令全世界的人皈依基督教。若傳教效果太小太慢,或許應該用古時的伊斯蘭教手段,以政治軍事來征服異教,逼使他們改教。

當他們選擇容忍同性戀非刑事化和容忍離婚合法化,又承認無意在這世俗社會裡推行神權政治,尊重宗教多元,就有兩個可能性:(一),他們其實已願意踏出了幾步,但他們相信這未必會帶來最後一步。這變相對自己的滑坡論摑一巴掌,他們有責任解釋為甚麼那幾個步驟不會帶來滑坡,而今天這幾個步驟卻一定會。(二),他們骨子裡並不願意容忍同性戀非刑事化和容忍離婚合法化,甚至不容忍人們相信別的宗教,若他們擁有更多政治權力,他們會把這一切都推翻。這在理性上比較講得通,但卻會令社會人士很擔心,究竟他們的政治宗教鬥爭何時了結?究竟這些人的社會遠景是否還稱得上尊重溫和自由主義?(參關啟文博士,〈期盼包容的世俗社會呼喚溫和的自由主義〉。)

由此看來,若他們真是只關心邏輯,若他們真的相信有滑坡存在,我們要質疑,那滑坡在何時啟始?若他們無法否認今天的滑坡原來有更早遠的「第一步」,為甚麼他們的政治訴求不包括追求那些「第一步」?又,如果「第一步」裡包括世界存在別的宗教,那麼基要派基督教聲稱不要浪費時間改革社會,只要盡力(但不用武力)傳道,豈不是最正確的手法?為甚麼今天作為福音派的他們,對基要派這言論嗤之以鼻,批評他們不食人間煙火?基督教聖經裡有一些經文暗示信徒應該學習與信仰不同的人共同生活,不要亂用滑坡來拒絕「第一步」:「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哥林多前書五9-10,另請參耶穌的稗子比喻,馬太福音十三24-30)所以,即使基督徒讀者也不須以為一定要支持明光社陣營的滑坡論立場。事實上,我們不見到廿多萬基督徒裡有很多人參與明光社陣營這幾年來的聯署。(參拙文,〈誰說宗教道德右派是道德大多數〉,《明報》,2008年7月28日。)明光社陣營不斷在教內文字裡明斥暗罵這些信徒對信仰不忠誠,不實踐信仰云云,然而,可能那些信徒才是比較有深思熟慮,選擇了較明智的立場。

最後,我會建議明光社陣營直接把自己的訴求講出來,讓社會以多元文化角度看看可尊重到甚麼地步,過程中根本不用弄甚麼蹩腳的滑坡論來唬嚇教徒,誘使他們恐慌式支持,若無法滿足準則一和準則二,若講不通為甚麼在其政治訴求裡不追求改變滑坡裡更早的那幾步,這滑坡論與民粹滑坡謬誤無異。

原文成於2009年1月18日,修訂版,2009年3月23日
張國棟 印第安大學學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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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自我實現的預言 ──明光社式文化戰爭論述的矛盾

張國棟﹕自我實現的預言 ──明光社式文化戰爭論述的矛盾

(明報)2月11日

【明報專訊】有人覺得明光社陣營(下稱明陣)聲稱的道德淪亡和欺壓教徒例子太恐怖,為免在香港發生,理當鼎力支持明陣。然而,這些人愈支持,倒愈親手令自己恐懼的事情出現,即所謂「自我實現的預言」;如此,最能符合他們道德期望的做法是放棄支持明陣,另覓他途。

預言實現三部曲

為什麼會這樣?首先,明陣樂見很多人(尤其牧師)用恐慌和民粹手段來替他們集結力量。例如近日城中笑話——不按他們要求修改家暴條例會引來「更多養 鴨一族,結果成為性奴,助長更多歪風,鼓吹同性同居,帶來更多 AIDS 和 HIV」,並給予市民一個信息,「即係我哋家庭裏面爸爸係女人」(蘇穎智牧師、蔡永球傳道立法會 言論)。即使明陣官方立場值得討論,他們這些同道的言論卻肯定侮辱港人智慧。但政治就是這樣,只要能增強勢力,手段夾雜恐慌民粹又有何妨?

當這情况持續,議會拖得很長,社會精神疲倦,一個主流意見便會出現——這個頂多只有萬多人的群體太狂熱,他們不成比例地狙擊同性戀,製造道德恐慌, 並把大量家庭問題歸咎在同性戀者、同運人士和所謂自由主義者身上。我知道他們好些人不是如此瘋癲和愚笨,但他們的表現和上述政治手段實無法令社會人士不相 信。另外,由於他們愛拒絕跟任何被他們標籤為自由主義者的人對話,包括大部分傳媒、文化人、知識分子、學者,他們會被視為蠻不講理。

最後,若每年發生幾次這樣的事件,社會對他們的不滿很快就會累積到一個地步要採取行動。那很可能就是明陣一直恐嚇市民說必定會發生的事:把他們定性 為恐同,立法迫使恐同人士上一些認識同性戀的課程(當中有同性裸露性行為),又會在反性傾向歧視法後出現仇恨法;同時,文化界肆意踐踏基督教,甚至社會要 求立法時不給予宗教群體豁免等等。諷刺的是,今天香港社會裏這些做法本來無法獲得大多數人支持,但幾年後社會厭倦這群人的政治抗爭,付不起那社會成本,就 會覺得這是保障社會的最佳方法。結果,不管今天是否有很多所謂自由主義者在推動陰謀,暗渡陳倉,明陣的恐慌預言總會被他們的同道親手實現!

敵我思維的意識形態

相信明陣滑坡論的讀者無法拒絕上述社會反彈論。既然你們相信有那麼多壞人使社會道德淪亡,既然你們相信極有可能輸掉這場性革命硬仗(雖然你們間中又 會自我陶醉說自己是道德大多數),你們愈拒絕一人讓一步,社會就愈可能反彈。含敵我思維的意識形態有可能自我實現,這解釋了為什麼文化戰爭和兩極化政治在美國 彷 彿總不會止息。當人們接受那類意識形態而投入社會衝突,該意識形態就會不斷在衝突裏獲取養分,由一個本應需被經驗印證的命題,變成一個主動詮釋經驗以至會 對相信者顯為真的命題。要避免這後果,當下最理想的做法就是拒絕接受這種意識形態,捨棄猜忌,轉向理性溝通,像美國華里克牧師和很多受不了宗教右派的年輕 信徒那樣(還有,靠攏政黨只會愈搞愈糟)。

香港的衝突次數本來不多,但卻因為有人積極引入這類思想而急升。這些人可會是所謂自由主義者,但明光社陣營及其民粹式同道絕對也有責任,就組織機動性、意志之堅毅、民粹化情緒化之高漲來看,明陣已不下於他們眼中的那些大奸大惡的自由主義陣營。

作者是美國印第安大學哲學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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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從奧巴馬就職祝禱 看家暴條例爭議

張國棟﹕從奧巴馬就職祝禱 看家暴條例爭議
2009-01-16

【明報專訊】常言道,美國是兩極化政治和文化戰爭的發源地,香港人日漸熟悉的宗教右派政治手段——例如極力動員民眾反對任何好像間接承認同性戀的政府條例——也是美國輸入的。但美國宗教領袖追求和諧的心態可能比我們想像中積極,就連新任總統奧巴馬也銳意打破這個定型。

12 月,奧巴馬公開邀請美國新一代福音派(宗教右派主要來自基督新教的福音派)著名牧師華里克(Rick Warren )在他就職禮當日祝禱,令華里克繼葛培理(Billy Graham)後被冠上了「總統牧師」的美譽。奧巴馬此舉令那些長期靠賴文化戰爭論述為生的自由主義者和宗教右派十分不滿。基督教報章固然大肆報道同志組 織如何狠批奧巴馬這樣禮待一位公開反對同性戀的牧師,但其實宗教右派裏也有人狠批華里克,以致華里克要向教徒澄清立場。事實上,自華里克在總統大選期間邀 請麥凱恩和奧巴馬到他在加州的超級大教會(逾2萬人)進行一場和平及理性的訪問,已開始無止境地受同道——右派——批評,因為右派認定民主黨無藥可救,文 明理性對話對他們來說是多餘的。

大概因為同志組織反對聲音強烈,奧巴馬遂作出另一個教人吃驚的決定——他邀請公開的同性戀者美國聖公會魯 賓遜主教(Gene Robinson)在另一就職活動裏、於昔日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發表演說的地點演講。更令人出乎意料的是,縱使魯賓遜在福音派眼中實為離經叛道,華里 克卻公開讚揚奧巴馬邀請同志主教,締造社會融和。另外,華里克的禱文很可能會因為避免冒犯別的宗教而避談耶穌或聖經。

近日香港社會為家暴 條例爭議不休,有人說,稱此為「家庭」暴力就是迫使他們承認同性婚姻。按此「讓半步就會完全缺堤」的滑坡邏輯,華里克牧師這些看來比較務實及促進和諧的行 徑,恐怕亦要負上承認同性戀、墮胎、信仰不忠等宗教罪名。究竟是華里克墮落,做了無間道,扮寬容,抑或那些逢同必反的宗教壓力團體一直令港人看不到某些可 能性?

港教會可思考法制裏設定民事聯合*

讀者不妨順 道了解一下華里克的婚姻立場。他認為聖經反對同性戀,因此他反對同性婚姻,但他認為多元社會可以在法制裏設定民事聯合(civil union),讓同性戀者享有大部分夫妻享有的法定權利,只要不叫做「婚姻」就是了。誠然,當宗教人士那麼強調婚姻是傳統宗教概念,不容改變,多元社會為 照顧不屬某宗教的人士,自然會覺得有需要設立一個與婚姻相似、供其他人使用的法律概念——民事聯合,那麼大家便不用在名目上爭吵。事實上,58%美國年輕 福音派支持這想法(甚至同性婚姻)。但他們的上一輩無法接受,前全國福音派聯會副主席於去年12月就因為公開表示他接受民事聯合而辭職。由此可見美國宗教 界——包括福音派——並不如右派那麼「企硬」。這些教徒和華里克牧師活在「自由主義橫行」的美國幾十年,對所謂文化戰爭和滑坡現象有切身體驗,比香港那些 宗教團體認識深入得多,但卻不覺得要採取死不「讓步」的戰鬥格,竟仍有那份苦心提倡和諧,並願意接受民事聯合。香港很多教會尊重這位新任「總統牧師」華里 克,或許可思考一下。

作者是美國印弟安納州大學哲學系博士候選人

* 標題並非原作者所有,而作者來函更正,他的意思其實是「香港教會(和市民)可思考奧巴馬、華里克、魯斌遜表現出來的雅量」,作者張國棟未有一個確定的對民事聯合的觀點。

 

 
 

這是舊文,在《明報》發表日期是2009-01-16,時值明光社陣營為了家暴條例修訂包圍立法會,引起全港市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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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戴耀廷的〈家庭及婚姻定義會改變嗎? 〉讀後感

友人說香港大學法律教授戴耀廷剛在信報發表了〈家庭及婚姻定義會改變嗎? 〉,在網上可在這裡這裡找到全文。

我十分同意戴文呼籲社會要開始討論同性戀者的法律權益及地位。我也認為直接了當地談同性的民事聯合或同性婚姻 更有建設性。以家暴條例為例,若明光社陣營真的那麼不願意見到社會最終會出現同性婚姻,他們理應投放大量資源「教育」社會人士同性婚姻是不好的,或團結市民的不用訴諸分析或道理的道德感覺(moral feeling),以多數壓下那些同情同性戀的少數。但明光社陣營不多做這些,卻捨本逐末地針對一些毫無意圖要暗暗為同性婚姻開綠燈的法例,過程中不斷把傳媒和一些文化人抹黑為欺壓宗教,散佈文化戰爭的思想,挑動教會人士對教外人士的恨怨(不論他們如何否認,他們的情緒的確是很負面,近乎恨怨的),製造社會分化……這些既無必要也不治本。

現在明光社陣營的訴求,基本上是這樣的:「未有社會大規模討論和共識,不得在立法時寫上一些令人以為默許同性婚姻的字眼」。他們很可能認為,以現時社會大勢,反同性婚姻的仍佔大多數,所以上句看似條件句,實質並不 是條件句。然而,就算他們估計沒錯,社會總得要討論(畢竟他們也只是「估計」而已)。這總好過在大大小小的 事上,凡會令人聯想到有半點正面對待同性戀,明光社陣營都要上街遊行,弄至滿城風雨。

如果社會真的認認真真談起來,明光社陣營未必能佔上風。正如拙文〈自我實現的預言明光社式文化戰爭論述的矛盾〉說,或許正因為明光社陣營反對得那麼像神經過敏(甚麼都說有大陰謀、世界末日云云),會令人們對同性戀 者多了很多同情分。若真的在短期內討論,通過同性民事聯合亦未可料。(當然,這也視乎無能的香港政府會否受 某些突發政治因素影響而作出無人能預料的決定。)

當社會要討論民事聯合或同性婚姻,明光社陣營可以選用的策略只有三個:

一,團結市民的道德感 ,不訴諸分析或道理,只訴諸人們對同性的民事聯合的反胃感。聲稱這是社會大多數意見,因此連討 論也可省卻。

二,用大量「非宗教」理由證明同性家庭對社會是有害的。(這個是最難做到的,極其量只能令少數信徒覺得有理 ,其他人全不覺得有理。)

三,製造道德恐慌。即如蘇牧那類滑坡論:有了同性民事聯合,就會多了很多性奴、男妓、易服等等。留意,這類 滑坡論與法律用詞上的滑坡論並不相同。這類滑坡論是十分典型的謬誤。首先,第N步與第N+1步,是任意的。 另外,第N步為何可以令第N+1步很可能出現,是很難證明的。(我寫了一篇文章談這個,稍後修飾了會貼出來 。)

明光社陣營較有可能的勝算只有(一),但那不會是一種理性討論,只求找出社會的大多數意見,然後壓倒少數。 若要講理性,只有第(二),但那些道理只可以是「非宗教」的,勝算極低。

最後三點補充:

一。我與黃國棟寫了一篇有關同性婚姻的思想實驗,與上述(二)、(三)點有關。但投去兩份報紙都不成功。或 許稍後我們會貼在炯論博客這裡。

二。戴教授此文在一般市民眼中,是很典型地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然而,教內人士應該會察覺到,戴教授的意見與 明光社陣營越行越遠。

三。戴教授有些字句是直接反駁明光社陣營的所謂法律觀點的。例如「即使《家庭暴力條例》名稱不變,其實在法 律上的意思應是英文名稱的《住宅暴力條例》,而不會用中文的名稱反過來把家庭的意思改變」、「其實從文字上 用了「猶如」這詞,那在法律上正是要指出同性同居關係不等同婚姻關係,同性同居關係只是會在此法例的適用範 圍內視為婚姻關係,並不會改變現有法律對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定義」。明光社陣營常聲稱張達明教授、有法律背景 的梁美芬議員在提供法律意見,但為甚麼連這些很多人都能明白的法律觀點,都不能接受?(關啟文博士有撰文反對戴這講法的,在這裡,各位可自行判斷誰比較有道理,哪些才算是講法律觀點。)明光社陣營最愛的一個招式,就是在任何界別裡都找至少一個基督徒肯走出來「獨排眾議」,如此就可以打造一個很好的形像。然而,各位有沒有想過,那人的意見在行內可能被視為差劣的呢?說到這裡,明光社陣營又有一招--他們會聲稱那只是因 為這世界的學界愛針對基督教。唉,有必要把任何與自己立場不同的意見說成無神論針對基督教麼?這講法的根據又是甚麼?抑或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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