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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一間出現離婚爭議的教會

張國棟:一間出現離婚爭議的教會

一.

試想像離婚尚是社會和教會禁忌的日子,有以下這件事發生。有一間堂會,堂內有會友鬧離婚。有人認為要嚴懲犯事信徒,例如不得事奉,不得參與聖餐,甚至要逐他出會,但仍「歡迎」他們參加教會活動,讓他們知罪。但有人偏向相對溫和的做法,儘量表示接納,說完不要犯罪後,卻又說「平平安安地回去吧」,希望兩位當事人仍會留在教會,受聖經和信仰的訓導。兩類立場的人紛紛引用聖經來支持自己的觀點,例如約八等。跟很多別的教會一樣,約七成會友不關心這事,由那些好像很有見地的人決定便可,反正,兩類立場的人都強調離婚不合符聖經教訓。而教牧管理層態度審慎,想先看看民意才表示意向。漸漸地,支持嚴懲的人聚集起來,欲有系統一點地表達他們的觀點,希望可以爭取那七成「中間派」的支持。如此,支持溫和的人也只好努力一點。「嚴懲派」人數較多,並且他們中間多有教會裡的「鄉親父老」,即整個家庭地、長期地參與教會,甚至已有兩、三代之久;他們亦有多些能言善道的人,可以口若源河地闡釋為何教會要嚴懲離婚人士。相比起來,「溫和派」的氣勢就弱得多了,他們中間只有幾個人肯走出來跟對方和教會教牧管理層討論,其他的不好此道,縱然間中會有鮮明的堅持,但總是組織不來。

如此,嚴懲派自然漸漸得勢,若有甚麼公開討論會,或甚至面紅耳熱的口角,他們的辯論代表通常都能把對方的觀點駁下去──或者說,即使理論上他們未必佔優,但基於他們那些很切中群眾心理的辯才風格和人脈關係,他們比較容易令那七成中間派覺得嚴懲才是合理的做法。不管是誇大或是真的,他們開始聲稱自己已成為了教會主流意見,他們的辯論代表得勢後沾沾自喜,尤其愛把己方立場形容為道理光明正大,任誰一個有理性的人都應該明白和支持。

二.

冷不防,在那時候殺出幾個程咬金。立場上,他們是中間派的,準確點說,他們沒有派別,因他們不屬那兩大派,正如不欲支持任何政黨的人不應被算為另一政黨。但人事關係上,他們的親朋圈子明顯是嚴懲派那邊的。然而,他們卻不想囿於朋儕,觀察久了,覺得嚴懲派之所以成為主流,並不是觀點理論上有鮮明的優勢,雖然他們多認為嚴懲派的理由略為佔優,但卻不認為那就如嚴懲派代表自我宣傳的那麼高下立見。程咬金們認為,嚴懲派的氣勢,主要得力於辯論代表的魅力,和他們的非凡熱心,宣傳組織功夫做得充足,並且,碰巧擴堂派有很多教會「鄉親父老」的人脈關係,這本身彷彿已是教會建制、穩定元素、和核心中堅的表徵,相比分堂派那些多數只是單身和返教會日子不足廿年的人,說話份量自然重得多。

這幾個程咬金跑出來,欲表達兩個信息:一,嚴懲派不是那麼有道理,而他們的成功(暫時來說)有很多講道理以外的因素,因此,嚴懲派的辯論代表不應經常聲稱他們的道理光明正大,任誰一個有理性的人都應該明白和支持,嚴懲派應該容許別人多點空間。他們擔心嚴懲派求勝心切,強搶中間立場人士,會對教會造成長遠惡果。二,由於第一點的前提是「嚴懲派不是那麼有道理」,那麼,這幾個程咬金的意見自然也要包括分析和反駁嚴懲派的一些主要觀點。

本來,教會相關輿論漸漸由嚴懲派與溫和派對壘,變成嚴懲派佔優和繼續宣傳,務求深化思想。但現在,可能程咬金的辯才也不俗,或他們亦十分熱心,或純粹只是他們有過剩精力和時間,教會相關輿論轉變成嚴懲派與程咬金們辯論。

三.

程咬金們的動機是替教會守望,多於要替溫和派打擊嚴懲派。他們認為,教會裡的羊群效應是很明顯的,在這事之前早就存在,現在嚴懲派的手法正強化了羊群效應。為教會著想,他們覺得要出來講些說話。只不過,自然地,嚴懲派的人會認為這幾個程咬金是暗暗地替溫和派做事的,是「敵人」。

再加上程咬金們的親朋圈子本來是屬於嚴懲派的,那麼嚴懲派的人就更感到被背叛和「夭心夭肺」。或用另一講法,嚴懲派裡某些人開始覺得這幾個程咬金「墮落」了,信仰倒退了,惱恨昔日自己一手教出來、一手帶他信主的人,今天竟然幫「敵人」來批評自己。這想法未必是嚴懲派的「官方」立場,但卻流傳甚廣。在「官方」二字加上括號,是因為他們已發展成為一個混合群體,有不同小組、不同家庭、不同人事圈子,連稱之為「組織寬鬆、但立場一致、目標一致的陣營」也會遭到反駁,現今已很難指明甚麼才算是「官方」,至少,沒有一個官方會承認那是官方。但「官方」與否,這想法的流行卻是無可置疑的,唯一分別只是,由於沒有一個官方會承認那是官方,嚴懲派任何一位辯論代表皆可以聲稱他不用對這些個頗不公平的想法付上半點責任。

明白了程咬金們的動機,便能明白以下兩事情是如何圓柄方鑿。一,有人在對罵時質問為甚麼這幾個程咬金不花多點時間攻擊溫和派,卻獨獨愛針對嚴懲派,他們以為這是很有力的論據,因為指出了程咬金有雙重標準,根本沒資格出來講道理,還可同時暗示程咬金扮中立,是假惺惺的學者。然而,程咬金們最關心的,不是替某個陣營打倒某個陣營,自然,他們沒興趣計算自己的言論是否十分平均地各打了五十大板。二,有人指摘程咬金們本身已是一個陣營,一個派系,在教會裡搞政治抗爭。然而,正如上面說,不欲支持任何政黨的人不應被算為另一政黨;他們的動機和出發點根本沒有「派系」或「陣營」的社群元素。並且,相比起那些聲稱只講理性、十分中立,但卻原來天天在替嚴懲派說項的人,程咬金們很清楚自己在做甚麼,亦沒有扮中立,因為「你在幫誰」的思維並不屬於他們思想的一部份。

四.

由於嚴懲派連月來不斷游說,疲於奔命,雖然已經佔優,但每逢想起失勢後的「極壞」後果就會寢食不安。如此,精神緊張起來,他們對那些取代了分堂派的辯論角色、好像只是「食飽飯無事做,所以出來指指點點」的程咬金們亦越來越不滿。他們對付這幾個程咬金,有以下幾個手法:

既然這幾個程咬金只佔教會人口那麼少數,又比分堂派更沒有組織,那麼,不如用「當他們透明」的策略對付程咬金便是了。這點需要解釋一下:在政治形勢考慮下,有時候你會發現,太著意跟某些人辯論或對抗,倒會替他們做宣傳。那麼,任由他們在公眾眼中無人記念,可能會是更高明的一著。誠然,幾個月來,在教會大大小小討論是否嚴懲的公開活動裡,雖然嚴懲派不斷聲稱尊重理性溝通,聲稱自己經常主動向意見不同的朋友伸出友善之手(畢竟他們意欲營造己方立場為理所當然的),從沒有正式當過那幾個程咬金為對話實體,沒有 acknowledge and address 他們,就連提及他們論點時,也不會說清楚究竟是誰講的。

另外,嚴懲派有一個「誤解」策略。他們不斷聲稱「別人」(即那些他們不會點名的程咬金)誤解那麼友善和理性的他們,但究竟誤解了甚麼,相關實則內容卻欠奉。如此,雖然「誤解」一詞令人覺得是理論觀點上的分歧和閱讀失誤,但實際上他們越講對方「誤解」,就越像是自言自語,過程中沒有甚麼澄清和對話可言。

還有,嚴懲派和程咬金們的人事關係變得很微妙。雖然程咬金們的朋儕圈子多屬於嚴懲派,昔日大家每年每月,甚至每個星期,都會一起吃飯,談笑風生,但自從程咬金決定要持守另一位場後,昔日那些朋友全都不再找他們,即使間中見到面,也會避談應否嚴懲的事情。在一些意見不合下出現關係緊張時,沒有人會主張修補,甚至,雖然聲稱對方是朋友,但卻老是只找別人傳話,自己不會直接跟對方談。當對方不滿這些態度、反覆指出這是不對的時候,他們會順勢說程咬金情緒化,叨叨嘮嘮;彷彿他們只關心如何令程咬金的公眾形像弄得負面一點,而不關心那些所謂「朋友」關係。

最後,嚴懲派又認為,既然現在已成為了主流地位,教會內出現好些信徒單純地以為嚴懲派主場等同聖經教導,兩者混為一體,那麼,不如就讓那些單純的信徒不斷把程咬金指控為「跟溫和派一樣違反聖經教訓,體貼肉體」的墮落基督徒好了。雖然有點不盡不實,但勝在那些信徒夠毅力,以其無比宗教熱誠和人數,總可以把那些程咬金煩個不停,每次公開大會,程咬金們的時間和精力全都只能用來回應這類單純信徒提出的無數幼稚和重覆的問題。

五.

這個故事,相信大家都知道是在談甚麼,那就是現在香港教會裡明光社陣營對那些所謂反對聲音的不光采手段。這故事可以帶出好些教訓,現在只提一個:

常言道,理性討論時不應作出人身攻擊,當針對事而不針對人,如此,很多人誤以為凡定性為觀點較量的討論,皆絕不可有半點涉及對話者之間的關係。這原則不是錯,但不可理解得如此幼稚。首先,不是任何討論皆可定性為課堂裡思考訓練那般的觀點較量,很多表面上只是觀點較量的文字,背後都在替某些議程服務,而不是 disinterested 的(這裡未必涇渭分明,可以只有程度之別)。有時候,當那些議程因素十分強烈,若我們仍只注目於觀點較量而拒絕考慮某方提出某些言論的議程,可會是跌入文字迷團而不自知,倒顯得不夠理性。

例如丈夫跟太太吵起來時,可能甚麼事也要質問一輪,例如質問為甚麼要花錢買這個那個,批評花的錢已超出了二人共同協定的每月消費上限。在幼稚觀點下,所謂理性就是只能注目於觀點較量而絕不能關心說話者的動機,被質問的一方只能disinterested 地提出客觀理由解釋花錢的原由。然而,很多時這才是不理性,回應不當呢!被質問的一方若是成熟和理性的話,理應察覺到對方的質問會是一種發泄,一種對之前吵架時未擺平的問題的不滿情緒,於是,被質問一方若要恰當地回應,很可能是要談別的,而不是順著那個有關理財的問題平平實實地答下去。

然而,實踐考慮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與理論考慮 (theoretical considerations) 卻又始終是兩回事。若那次真的花錢過多,就算你聽得出對方質問是想借題發揮地發泄情緒,你也只好認命,怪自己給了他一個大好機會。你未必不可以在回應裡同時 address 對方的弦外之音,只是,你不能只因為要address 對方的弦外之音,而勉強扭曲事理地說自己買那些東西的行動完全正確──符合兩人協定了的每月消費上限。理論考慮的正確與否,所訴諸的標準是獨立於實踐考慮的,不管你喜歡與否,不管是否會令你處於下風,你若超過了消費上限,那就是超過了消費上限。(即使不是有沒有超過消費上限那麼黑白分明,而要牽涉個人判斷,那裡的理論考慮仍不會建基於實踐考慮的。)

實踐考慮與理論考慮的觀念分別,才是「不可人身攻擊」和「針對事不針對人」背後的原則,也是邏輯課裡經常談的思考謬誤背後的基本道理。如上例所展示,這兩者在觀念上有分別,絕不等同於理性討論時不得考慮論者的動機或議程。如此,機械化地每逢看到別人在討論裡談起一些論者之間的關係時,急急指摘對方意圖人身攻擊或開始針對人而不針對事,是很幼稚的,反映出對這些所謂理性討論原則的無知和誤讀,只是東施效顰、班門弄斧地錯用人家的複雜概念。

理性地回應一個特定群體裡的一些不純是理論較量的課題,更明顯地是一門藝術而不是科學。就算明白了上面實踐考慮與理論考慮的觀念分別,也未必可以作出恰當的回應。尤其是,當對方運用容易訴諸群眾心理的辭令和手段時,你若要回應恰當,難度會更加大。這也是為甚麼那些有關社會文化風氣的評論,或社會問題的辯論,是那麼難達到共識。即使效法社會科學期刊引用數據,亦未必會有定案(最簡單原因是引用時詮釋不當,這不暗示人人可以任意詮釋)。人們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其實是挺自然和合理的現象,某些社運人士常追求絕大部份群眾皆同一口徑的理想,實有點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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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棟: 數字、詮釋、演繹──再回鄒賢程

我寫了〈妖言惑眾!──回應鄒賢程〉一文後,鄒君再寫了〈研究、數字與詮釋(二)──讓數字自己說話〉來回應。在這文章中,鄒君說他「前文旨在提醒普羅大眾要分辨那些是科學數據、那些是個人的詮釋。」,似乎認為他之前的錯誤論點(病毒突變、直腸沒有免疫力)在「只是詮釋」的幌子下還可以繼續發放,大家可以「講人自講」。

鄒君既然是「心理諮詢師」,那麼對人類怎樣詮釋數據應有一定的認識吧?有很多讀者也知道,在讀醫之前我是讀資訊(Information System)的,有個UCLA的博士學位,做過城市理工(現在城大)資訊系的高級講師(現在的副教授),IS 關注的正是怎樣應用數據。近年我讀法律以自娛,就從證據和舉證責任這角度來看詮釋。那麼,就讓我和鄒君討論一下這問題吧。(張國棟兄的文章卻是從哲學知識論來處理這問題,就讓我們看看不同學科怎樣處理「詮釋」。)

從數據(Data)到資料(Information)──詮釋的過程

要談詮釋,首先要搞清楚我們怎樣將數據轉化為有用的資料。數據是事實(facts),是中性的,資料是有意思(meaningful)的,可以用來支持某種決定。詮釋是將數據轉化為資料的其中一個,但不是唯一的過程(process)。

幾年前我教碩士班的醫療資訊學(Health Information System),有一個很好的例子來解釋這些概念。這班的學生有約一半是醫護人員,另一半是其他背景的。我上堂的時候會說:「如果我給你一張紙,寫著 Mrs. Smith 的INR 是2.5,你覺得Mrs. Smith的情況是怎樣(what do you think about Mrs. Smith)?」

不是醫護的學生,會完全空白,因為他們不知道INR是什麼,對他們來說,「Mrs. Smith 的INR 是2.5」只是一個無意思(meaningless)的數據,他們可以看看我說的和紙上寫的是否一樣;我有沒有讀錯名字或者數目,但是卻不能再用這數目來做甚麼,數目對他們是沒有意思的,所以這不是資料。

醫護人員卻有很多話說了,他們會說:Mrs. Smith 一定是在服用薄血藥、她可能有心率不穩定、或者做過心瓣手術、或者有其他的血管病……他們有這些回應,是因為INR是一個化驗結果,檢查血液凝固的程度,這是服用薄血藥病人時常需要的檢查,而薄血藥是心率不穩定、做過心瓣手術、和有其他的血管病病人需要服用的藥物。INR 2-3是適當的治療水平(appropriate therapeutic level),所以Mrs. Smith 的情況應該算良好。在這過程中,這些醫護學生,就是將一個數據,再和自己已有的知識結合,而詮釋出他們心中關於Mrs. Smith的資料。

跟著,我就會告訴他們,Mrs. Smith其實是個自殺病人,服用了殺老鼠藥d-CON來自殺。原來d-CON 的化學成分和薄血藥 Warfarin(Coumadin)的成分是一樣的!不過,她服得不夠,INR只有 2.5,不會致死,所以Mrs. Smith自殺失敗了。講到這裡,同學一定會大笑。

我用這個例子的目的,是希望指出:

一、詮釋必須運用已有的知識,如果不知道INR是什麼,就連嘗試詮釋的機會也沒有。

二、詮釋的過程受到個人經驗和偏見影響,每一個美國醫學生第一年讀生物化學時都會讀過d-CON就是Warfarin,但是我教了這課程幾年,沒有人指出過Mrs. Smith的問題可能是和d-CON有關,因為當他們從事臨床工作的時候,這不再在他們日常接觸的問題領域(problem domain)中,所以就不會被考慮。

三、從詮釋得出來的結論,可以表面看來很合理,但是卻和事實相距很遠,作為科學工作者,我們的責任是去搜集和評估所有的數據。如果一個新醫生接手照顧Mrs. Smith,一看到INR 2.5,就判斷她「情況良好」,沒有生命危險,送她出院,完全不知道她自殺的背景,那就是極大的失職。

四、雖然詮釋不能避免出錯的可能,但是也不能完全「天馬行空」,對INR=2.5的詮釋,「Mrs. Smith有心瓣病」是個錯誤,但是合理的假設。但是在科學上卻不可以說,「我詮釋得到的結論是Mrs. Smith 需要接受台灣已被控行騙、自稱基督徒的林光常所宣傳的排毒療法」。在詮釋的過程中,我們未必可以考慮所有的數據、資料、和原則,但是也不能在這框框之外運作。

(這方面的深入討論,可參考諾貝爾得獎者Herbert Simon的Bounded Rationality理論)

詮釋vs演繹(Deduction)

數據通過詮釋可以成為有用資料,但是詮釋並不是從數據得出資料的唯一科學方法,甚至不是最好的方法。當一個學科已經有廣範被接受的規律存在的時候,演繹是一個更有效的方法。

例如,另一個病人Mr. Jones今天吃20粒Vicodin 止痛藥,又吃了5粒500 mg的Tylenol(Acetominophene,香港叫撲熱息痛Paracetamol),我可以很肯定的說他一天之內吃了12500 mg的Acetominophene,因為每粒Vicodin已經包括了500 mg的Acetominophene。這只是數學上的計算,20×500 + 5×500 = 12500,沒有任何爭議的可能。引用醫上廣泛被接受的藥物安全的規則,我們也可以說Mr. Jones已經吃了過量的Acetominophene,會對他的肝有害(每日安全的Acetominophene分量是5000 mg)。這只是基於已經被接納的原則來演繹,並沒有甚麼詮釋成分。當然,你可以拒絕承認Acetominophene的安全分量是每日5000 mg,你堅持要多吃是你的自由,但是如果你教人說Acetominophene每日可以吃20000 mg還是安全的,有人聽你說,結果死了,你就需要負責(法律或者道德上的責任)。

法律上,演繹和詮釋之間的分別就更大,演繹是法律問題(Question of Law),詮釋是事實問題(Question of Facts)。例如A告B毆打,在審判中,A沒有證人,也沒有驗傷報告。引用法律上舉證的規則,必須判A敗訴,這不是詮釋,是跟據法律演繹出來的必然結果(As a Matter of Law)。法官或者陪審團不能說,A看來楚楚可憐,B 卻凶神惡煞,一定不是好人,所以按照我的詮釋,我說B要敗訴。

但是,如果A提供了驗傷報告,不過B卻說那不是他做成的,是A自己跌傷的,這時候,我們就有「事實問題」,需要由法官或者陪審團去「詮釋」兩人的證供,來決定誰更可信。

同性性行為與HIV:詮釋和演繹

花了這麼多筆墨來解釋數據、詮釋、演繹等,目的是指出鄒君的錯誤。他控訴我的結論只是自己的詮釋,其實是他根本不知道詮釋和演繹之間的分別。

我的前提,也是他最耿耿於懷是這一段:

「如果一百個人雜交,但是這一百個人開始時都沒有帶病毒,只要沒有外人加入,當中也沒有人從其他方面受到感染(注射毒品、輸血),這群人還是安全的。」

他最新的文章,還似乎在暗示(或者明示)那只是我「個人的詮釋」。但是,上面的一段根本沒有任何詮釋的空間,我們對HIV怎樣傳播已經有很清楚的認識,所以沒有其他科學上可以被接受的結論!我們或者可以說,「科學不是萬能,大能的神可以無中生有的將HIV放到這些雜交的人身上」,但是這已經超越了科學詮釋的範圍了。

我其他的結論,也是演繹而不是詮釋的結果,在原來的文章中,我說:

一、沒有證據證明肛交比陰道交更危險。

這是我用Medline 尋找這題目的科學文獻後的結論!引用科學和法律的舉證原則,這是演繹出來的必須結論。如果有人找到我漏看的報告,可以批評我魯莽,甚至懷疑我和明光社等一樣,故意誤導讀者,但是卻不能用詮釋來取消這結論。

有網上回應者不斷在糾纏,說雖然沒有統計學上的研究證明肛交比陰道交更危險,但是有「專家」認為因為肛交時受傷的機會大,而現在也沒有研究證明肛交不比陰道交危險,所以說肛交比陰道交更危險是合理的。

這種邏輯很常見,推銷貴價「保健食品」的就最喜歡用,他們會大力宣傳某商品可以怎樣保健,專家怎樣推薦,如果有人說根本沒有證據證明這些商品有用,他們就會說也沒有任何證據說沒有用,所以不應反對……

這種講法漠視了科學上的舉證原則,在未有數據支持的情況下,無論看來怎樣合理,肛交比陰道交更危險只是個假設,不是事實。舉證責任在希望建立肛交比陰道交更危險的一方,他們需要提供數據來推翻肛交不比陰道交更危險這虛無假設(null hypothesis)。

(也請留意其實我並不反對肛交比陰道交更危險這假設,所以我已經清楚的說也沒有證據說肛交不比陰道交危險。但是,在已有的研究資料下,這不應被陳述為醫學事實,因為這是遺反科學道德。)

二、因為人口的原因,同性戀社群的感染率已經會比異性戀的高。

這是傳染病在任何社群中感染的原則。

三、同性戀者的性伴侶數目也是增加他們風險的重要原因,降低性伴侶的數目可以幾何級的減少風險。

這也是基於流行病學原則而演繹出來的結論,這句相信任何反同性戀者都同意吧?

四、觀察到感染率上升,並不等於預防方案無效。

因為抗病毒藥物的發展,盛行率(Prevalence)上升是必然的現像,盛行率上升必定引致感染率上升,這也是基本原則和演繹,不是詮釋。

留意我從來沒有說過同性戀這生活方式沒有危險,我甚至沒有說同性戀生活方式和異性戀比較,沒有更大的風險。我只是說:

1. 沒有科學證據說
2. 男男性行為和男女性行為比較
3. 增加感染HIV 的風險

我們需要分清楚「男男性行為和男女性行為比較(male-male sexual act vs male-female sexual act)」與「同性戀生活方式與異性戀生活方式比較(homosexual vs heterosexual life-style)」的分別。

相對的,是明光社等的論點,才是典型的詮釋,近期最嚴重,也最可笑的例子就是蘇穎智的「性奴、鴨」論。他們常常強調的滑波理論(亂倫、人獸交等),也是詮釋。至於鄒君的HIV突變和直腸沒有免疫力論,就連詮釋也不是,只是無中生有。詮釋的第一個基本要求,就是需要有問題領域的基本知識,鄒君自己也承認沒有科學常識,那麼,他怎樣可以去「詮釋」我的結論?

我並不是說我不會詮釋,「鄒君說自己不懂科學」、「鄒君自稱心理諮詢師」是兩個「數據(data point)」,「讀心理學需要懂基本生理學」是個我已知的背景資料,「鄒君的說話自相矛盾」就是我詮釋的結論,這詮釋是否站得住腳,讓讀者決定好了。

鄒君不識科學,卻去批評從科學原則演繹出來的結論,似乎不識「詮釋」,卻想偷天換日的借這概念來隱藏自己的錯誤,不知下一篇文章他又會騎劫那一個概念呢?

結論

鄒君第一篇文章犯了嚴重事實上的錯誤(factual error),第二篇又犯了嚴重的知識論上錯誤(epistemological error),香港基督徒如果不去分辯出這些謬論,和對他們說「不」,最後只會賠上整個教會的聲譽,請大家小心吧。

最後,為了讓大家不去詮釋我的動機,讓我再清清楚楚的再說一次我的立場:我不支持同性婚姻,我認為同性性行為是不道德的。但是,更大的不道德的是用謊話、誇張、誤導、和反智來推銷自己的議題,這是我會盡力去批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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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誤會」指控應是雙向的

在美國福音派刊物《今日基督教》,有一篇文章報導一位青年人,本來是所謂的世俗和放縱的長春藤大學 Brown 的學生,但出於好奇心,跑到宗教右派大本營 Liberty University 讀書,他的經驗告訴他,這兩個外人看來很不同的世界裡,他都可以找到朋友,而且,他對教會和基督教的好感也多了。

One of Jerry’s Kids

Studying French in Paris or working on housing projects in Latin America are what come to the minds of most college students looking for a semester of cross-cultural experience. But for Kevin Roose, foreign culture was as close as Lynchburg, Virginia. The irreligious Brown University student found exactly the otherness he was seeking at a bastion of conservative evangelicalism, Liberty University.

Although Roose could barely name the four gospels, he set out to explore the other side of what he calls the "God divide" after meeting some Liberty students while traveling for a summer job. He chronicles his semester in The Unlikely Disciple: A Sinner’s Semester at America’s Holiest University. Here, he shares some observations about leaving Brown’s lax social world to study at a school where kissing carries a $10 fine….

對他者的陌生感是人人都有的

首先,我有點高興,因為那少年人對教會有興趣,更因為很多世界裡的標籤其實都應該被打破,總不能說,凡宗教右派下的人,都是同一個模樣,同樣可惡云云。他們很多只不過是平常人,但有一些不同的立場而已。在美國,現在社會人士對教會圈子的認識程度之低,令人難以想像美國原來曾是以基督教為主流宗教和主流文化的。不認識本來沒有甚麼問題的,因無人可以認識所有世界上的事,但由不認識、不熟悉衍生出對他者的恐懼和抹黑,那就很大問題。

然而,這篇文章在前設上有點問題(同一問題,我發現在明光社陣營的思維裡也經常出現)--這文章這樣的表達手法,豈不正在深化人們這種左右分野的標籤?這文章只想打破人們對宗教人士(特別宗教右派 )的誤解,卻無意打破教會(尤其宗教右派)對社會裡的無信仰人士或政見開放人士的成見。請問,《今日基督教》會否做另一種報導,找一個虔誠信徒,「忍辱負重」地走入世俗大學讀書,然後發現那裡的人不是沒有道德關懷的,也不是沒有情義的,最後原來在兩個圈子裡都找到好朋友,並且對教外人士有多點同情和理解?

為甚麼只有教外人誤解教內人?

換言之,《今日基督教》這文章隱然存在著一種「只有我對,你一定錯」的心理,因為只有教外人誤解教內人,沒有教內人誤解教外人。同一假設,在明光社陣營的思維裡很常見。他們最愛說的一句口頭襌是:「他們誤解我們的立場。他們不找我們溝通,結果批評錯誤……」。但有沒有想過,明光社陣營也會--亦曾經--誤會過批評他們的人?我在《論盡明光社》裡就曾指出,連明光社陣營的主將關啟文博士,也誤讀和誤評2007年安徒在《明報》發表的評論。但這些,明光社陣營的人從不會承認,他們彷彿覺得,承認自己曾經(或可能)誤讀別人的看法,會令自己丟面,或會令支持者流失似的。這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分野,令他們聲稱的「理性」跟我們一般講的「理性」很不同,因為他們的理性字典裡,沒有「不好意思,我誤會了」這類用語,他們只有「那些教外人又誤會了我們」這類用語。

他們誤會了社會些甚麼?例如,他們草率地把某些學者和文化人分類為他們沒有承認過的「極端自由主義者」,把某些團體的行動視為「必定」有性解放議程,務求破壞社會等,很多都是未經證實的指控,他們也不似有找過那些人來溝通清楚,避免指控錯誤。說某一人或某一團體有陰謀尚比較有可能,但他們更進一步說,很多學者和組織共同地推行陰謀,這就顯得難以置信。還有,他們經常把滑坡論說成事實,卻從不反省這會否是不對的。另外,他們總愛把批評他們最激烈和最胡來的某些人(尤其是網上不認真的言論),視作可以代表所有批評者,於是,以為反駁了那些最激烈(和不太有理)的言論後,就是反駁了所有批評,於是,若還有人反對他們,就是不講道理,就是誤解。這樣想是很傻的,但若讀者仔細留意他們的言論,卻經常會發現這些。最後,也是應該是最常見的,就是把教外人士暗示為無道德的怪物,彷彿只有信基督教的人才有道德,才會關注道德。(在官方立場上,他們不承認這點的,但在很多文字裡,卻經常有這暗示。其實莫講教外人,就連教內人,只要意見不同,也經常被悄悄地貶為有問題的基督徒。)

教內「報導」又有多客觀和專業?

還有一點想提出來。明光社陣營愛批評傳媒報導不公允、不客觀、不專業,他們尤愛針對吳志森等人,說他們只是一些充滿偏見的人,霸佔報紙專欄,散佈極端自由主義,令社會廣大讀者不斷歧視宗教。但我們不妨反問,究竟他們自己的刊物,和絕大部份的教內報章裡的「報導」,又有多公允、多客觀、多專業?今天的教會刊物《時代論壇》、《國度復興報》、《基督教週報》、明光社的《燭光網絡》、性文化學會的刊物等(和被判為異端但內容沒有問題的《基督日報》),都有一部份是「報導」的,但讀者不難發現,那些「報導」的文體都是教會講道那類喻道文體,即講一些事實,摻雜一些詮釋,整篇文字的目的不會純粹報導事實,還會有「教育意義」、道德訓誨、甚至表達支持明光社陣營的潛在信息。我多年的經驗是,有時候我看不出某些言論是記者在報導別人說過甚麼,抑或記者本人在「訓誨」讀者。單是這一手法,打算投身傳媒的人在大學裡讀書時,早就被教授教導是報導時絕不可以有的。誠然,那裡的人沒有專業訓練,又有強烈的宗教議程,為甚麼我們要相信那裡的文字竟然會比主流報章更中肯、更尊重事實、更值得信賴?難道信了耶穌的人,就算沒有半點相關學術訓練,看事物仍一定會比別人更公正、更理性、更勝一籌?我恐怕,若有人用相同謹慎態度來審視明光社陣營的言論,他會發現,明光社陣營誤解別人的次數和嚴重程度,不會比明光社陣營筆下別人誤解他們的次數和程度少和低,甚至更多更高。

由於事例太多,我平日沒有刻意留下那些文章作證據,以便現在隨手拿出來做證。若各位有懷疑,我可以日後抄下那些文章。(現在我記得兩個接近的例子,嚴格來說,它們錯不在有喻道文體,而是報導偏差,暗暗地誤導讀者。那是《時代論壇》對反宗教覇權大遊行的社評,把明明是針對某類宗教團體的活動,說成「反基督教」。參我在那社評下的回應批評。另一例子記載於拙著《論盡明光社》第廿三章,他們把明明只有很少信徒支持的明光社陣營活動說成全港教會支持的事。)

道德高地和自以為擁有真理

明光社陣營的朋友一直否認自以為站在道德高地和自以為擁有真理。但明白了上述分析的讀者應該會想到,至少在這一類事情上,他們那種「你誤會我」的論述,和那種「我們看到的現象才是事實」的隱然心理,便是他們自以為站在道德高地和自以為擁有真理的證據。(這裡不難令人想起蔡志森連承認有批評者是中肯和中立也做不到,參《論盡明光社》第十四至十六章。)希望他們讀到這文章時,會反省一下。誤會,通常都是雙方的。錯而能改,善莫大焉。真正理性的人,不會像他們那樣努力地連自己搞錯某些事的「可能性」都不願意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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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評明光社陣營的滑坡謬論──從一個邏輯的觀點看

評明光社陣營的滑坡謬論──從一個邏輯的觀點看
張國棟

本文以一個邏輯思考分析的角度評議明光社陣營的滑坡論。首先,我指出滑坡論何時可以接受,何時不可以。然後,我指出他們其實提出過兩類滑坡論。最後,我指出滑坡論會帶來的其他邏輯問題。

一,滑坡理論與滑坡謬誤

哲學系必定有「思考方法」這一科,其中通常會談到謬誤,包括滑坡謬誤。以下是一個課本例子:色情物品刑事化會危害基本公民權;因為如果色情物非刑事化,接著就會是報章新聞審查,接著就會是課本審查、演講和講學的審查,最後是政府控制全面人民思想。相反的例子是:必須立刻取締所有色情物品,因為如果色情物品流通,強姦案必增,然後社會道德淪亡,最後是社會法制解體,令文明滅亡。(Patrick Hurley, A Concise Introduction to Logic, 10th ed. (Wadsworth, 2008), p. 139.)所有滑坡謬坡都牽涉一個連鎖反應,A會帶來B,B會帶來C等等。現在,明光社陣營以為自己很有力的一個論證,叫做滑坡理論。以幾年前的反性傾向歧視條例討論為例,按照他們的講法,容許政府把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定為違法,就會發生連鎖反應,例如社會裡越來越多人會由異性戀變成同性戀,愛滋病必更流行,出生率下必降,男扮女女扮男通行無阻,道德淪亡,猶如世界末日。(蘇穎智,〈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時代論壇》2005年4月22日)

今天的家暴條例討論裡,這陣營同樣提出滑坡論──同性戀和愛滋病變得流行,孩子會稱父親為女人,社會將出現同性婚姻,異性戀家庭制度崩潰,整個社會變得荒淫無道云云。作為哲學研究者和作為朋友,我曾私下向明光社陣營的思想領導人反映過這邏輯很有問題,但他不接受。基本上明光社陣營認為人們否認全因他們無知或不道德,所以明光社陣營的一個任務就是以覺醒了的人的身分令迷失的世人也覺醒(這不是道德高地還是甚麼?),就如性文化學會主席關啟文博士寫道:「過往被斥為製造[上述連鎖反應式]恐慌的人大都後期證明是有先見之明。否認同運的長遠影響的說法反映他不是對同運全無認識,就是故意曲解歷史,為了瓦解人們的警覺性。」(關啟文,〈再思《家庭暴力條例》的謊言與真相〉,《時代論壇》2009年1月11日。)

怎麼一個經常被視為滑坡謬誤(即一種思維錯誤)的講法,會在他們口中變成重要理論骨幹?這是滑坡謬誤抑或滑坡理論,端在乎討論者認為那連鎖反應的可能性有多高。若一般認為可能性低,那就是滑坡謬誤,若一般認為可能性高,那就可會是滑坡理論。若人們對那可能性高或低沒有理性的共識,就無法斷定那是滑坡理論抑或滑坡謬誤。

二,如何判斷滑坡?

那麼,明光社陣營提出的連鎖反應究竟是理論抑或謬誤?以下我會提出兩個準則,若為正確,明光社陣營就有責任指明他們如何符合那些準則。

準則一:

要清晰指明滑坡的每一步及其次序,究竟明光社陣營反對的那家暴條例通過後,明光社陣營聲稱會出現的滑坡的下一步是甚麼?再下一步又是甚麼?……最後,他們通常都是說會出現同性婚姻,然後社會道德大混亂。若沒有人能清楚說明那滑坡的每一步,理性的人自然有責任懷疑這連鎖反應的可能性。

準則二:

要清晰指明每一步之間的關係,由第一步轉到第二步,究竟背後有甚麼理由,令我們相信這是很可能會出現的呢?

準則二是非常難滿足的,因為那個連鎖反應是一種社會科學式推測,社會現象A與社會現象B之間的關係,不是必然的困果,頂多只是一種相關性(correlation),直覺空想(armchair intuition)在這裡是無用的。就算有時我們觀察到A之後經常會出現B(就像那位蘇牧師在立法會裡經常引用自己的經驗來證明這關聯),我們也不能立刻斷判A會令B更有可能發生,因為可能有因素C影響B的出現,因為我們的觀察未必可以普遍化,因為即使外國社會似有這相關性,香港社會卻未必會有……這些不過是社會科學常識,若我們連這些也否認,那就是否定整個社會科學領域(也即是反智)。

於是我們要問,那些所謂不故意曲解歷史的人都能看得出的歷史證據,究竟有多堅實?可否符合準則一和二?究竟明光陣營提出了甚麼社會科學實證研究,令人相信那連鎖反應的每一步均會令下一步更可能出現?若沒有,那連鎖反應只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想想馬克斯主義說世界歷史裡所有社會最終都會演變成共產,著名科學哲學家波普 Popper 正是因為發現這意識形態無法被否證,永遠都可以被信奉者視為真理,遂判斷這不是一個科學化思考,決定放棄馬克斯主義),人們──包括敬虔基督徒──認為他們可以不接受這類言論,倒視之為滑坡謬論,是理性的表現。相反,仍舊堅持那是幾乎必然會發生的連鎖反應,是不合理的。在自由社會裡,人們當然有權相信這些,但卻難登大雅之堂或在議會裡提交為論點。人們固然也可以合理地擔心一些事情,但卻不宜把事情說成十分可能會發生,並不斷以心理手段而非社會科學實證來動員民眾支持這觀點。這種社運手法向來都有一個名稱,它叫做民粹。

三,兩類滑坡

在近年明光社陣營論述裡,是有兩類滑坡論的:

第一類滑坡:在法律條文上有某些字眼改變了,會令日後的法律詮釋多了一些空間……最後,同性婚姻會突然變成合法,而過程中市民沒有甚麼機會集體討論和決定。

第二類滑坡:如果容許某些事(例如2005年的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就會令社會越來越接受同性戀,於是性濫交……最後有同性婚姻,也會有人獸交,也會有多夫多妻……最終道德淪亡!

第二類滑坡關乎社會風氣,明光社陣營甚至經常指摘有些性革命份子、極端自由主義人士、文化人、假道學人士在撥火,令這滑坡的可能性大增。然而,這類社會風氣滑坡論難以符合上述的準則一,因為那滑坡的每一步及其次序,都是一人有一個版本的,這類滑坡論也難符合準則二。以蘇穎智牧師的立法會言論為例,為甚麼出現了同性婚姻,社會便會多了很多人做性奴、男妓、易服?

在2005-2007年間,明光社陣營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時提出過,如果同性戀者可以結婚,就再沒有甚麼邏輯上的不可能,阻止人獸交、多夫多妻等。這聽來好像可以成為社會風氣滑坡論的理由,然而,我們現在談的是社會風氣,這不全是由邏輯斷定甚麼事會發生的!難道某人今天拒絕接受基督教,他就要對佛教、回教、神道教、或無神論一視同仁,並且會隨意揀一個別的宗教來相信麼?難道拒絕某道德判斷的人,就一定是沒有道德操守的人麼?明光社陣營這論點以邏輯為名,卻以違反邏輯為實,是很大的諷刺。並且,這論調只反映出倡議者暗暗地把一個敵我二元論滲入討論,逼使人們在兩大極端中選擇一個,而不考慮別的可能性。再一次,這是他們那敵我二元的文化戰爭論作祟。還有一個相關的邏輯批評,但要暫且按下,請參第四節。

第一類滑坡是法律條文演變的滑坡,看似與社會風氣沒有直接關係。首先我們要留意,這關乎法律詮釋問題,若我們不是法律專業的,就算要談,也當十分謹慎,承認那很可能是會被輕易反駁的。現在讓我們談一談。明光社陣營的觀點是,法律條文不是不可以改,但必須經由社會共識而產生(在此,他們承認,只要社會大多數人接受同性婚姻,他們除了表示不滿外,是沒有甚麼事可以做的)。然而,他們最不滿的是,法官判案或政府立法時,有意無意地把某些概念入了進去,日後人們便能按先例替同性婚姻辯護。按我十分膚淺的法律知識,這不是沒可能的,所以這類法律字眼的滑坡應該比社會風氣滑坡多一點可信性。然而,這與社會風氣滑坡是否真的有分別?觀察到各地法例裡,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必定有民事聯合(civil union)合法化,之前也必有遺產權等從前只有夫妻享有的權利合法化,並不是很有力的理由支持這個法律字眼的滑坡論。因為法律字眼的滑坡論要求的,是每一步都會令下一步更可能發生,而不是純粹令下一步變得在法律詮釋上多了空間。由有那空間到有下一步出現,最終還是歸回到社會風氣,而不是法律體制會自動弄出來的。

另外,法律條文詮釋的工作是法律界人士,門外漢很多時會弄不懂。那麼,當某些法律專業人士明明地指出,家暴條例沒有替同性婚姻開綠燈(就如香港大學戴耀庭教授曾在《信報》撰文〈家庭及婚姻定義會改變嗎?〉表達這思想),門外漢就應該檢討。但明光社陣營的關啟文教授,一位研究宗教、哲學、倫理但不懂法律的博士,卻仍然以一個法律門外漢的身分挑戰(參考)!

四,該由哪裡開始防止滑坡?

最後,我要指出迷戀滑坡論的人,若真的追求理性和邏輯,便要面對一個很致命的理論困難。他們認為接受了第一步就等於接受最後一步,但誰說那第一步真是第一步?為甚麼要阻止家暴條例而不乾脆要求同性戀重新回復八十年代的刑事化?後者豈不更能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麼?既然那麼擔心家庭價值遭受破壞,為何不乾脆動員廿萬信徒上街遊行,逼使政府立法使離婚刑事化?還有,在基督教眼中,萬惡之根是人類離開了上帝,那麼,若要追溯第一步,基督徒理應回到宗教問題,就是努力傳教,令全世界的人皈依基督教。若傳教效果太小太慢,或許應該用古時的伊斯蘭教手段,以政治軍事來征服異教,逼使他們改教。

當他們選擇容忍同性戀非刑事化和容忍離婚合法化,又承認無意在這世俗社會裡推行神權政治,尊重宗教多元,就有兩個可能性:(一),他們其實已願意踏出了幾步,但他們相信這未必會帶來最後一步。這變相對自己的滑坡論摑一巴掌,他們有責任解釋為甚麼那幾個步驟不會帶來滑坡,而今天這幾個步驟卻一定會。(二),他們骨子裡並不願意容忍同性戀非刑事化和容忍離婚合法化,甚至不容忍人們相信別的宗教,若他們擁有更多政治權力,他們會把這一切都推翻。這在理性上比較講得通,但卻會令社會人士很擔心,究竟他們的政治宗教鬥爭何時了結?究竟這些人的社會遠景是否還稱得上尊重溫和自由主義?(參關啟文博士,〈期盼包容的世俗社會呼喚溫和的自由主義〉。)

由此看來,若他們真是只關心邏輯,若他們真的相信有滑坡存在,我們要質疑,那滑坡在何時啟始?若他們無法否認今天的滑坡原來有更早遠的「第一步」,為甚麼他們的政治訴求不包括追求那些「第一步」?又,如果「第一步」裡包括世界存在別的宗教,那麼基要派基督教聲稱不要浪費時間改革社會,只要盡力(但不用武力)傳道,豈不是最正確的手法?為甚麼今天作為福音派的他們,對基要派這言論嗤之以鼻,批評他們不食人間煙火?基督教聖經裡有一些經文暗示信徒應該學習與信仰不同的人共同生活,不要亂用滑坡來拒絕「第一步」:「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哥林多前書五9-10,另請參耶穌的稗子比喻,馬太福音十三24-30)所以,即使基督徒讀者也不須以為一定要支持明光社陣營的滑坡論立場。事實上,我們不見到廿多萬基督徒裡有很多人參與明光社陣營這幾年來的聯署。(參拙文,〈誰說宗教道德右派是道德大多數〉,《明報》,2008年7月28日。)明光社陣營不斷在教內文字裡明斥暗罵這些信徒對信仰不忠誠,不實踐信仰云云,然而,可能那些信徒才是比較有深思熟慮,選擇了較明智的立場。

最後,我會建議明光社陣營直接把自己的訴求講出來,讓社會以多元文化角度看看可尊重到甚麼地步,過程中根本不用弄甚麼蹩腳的滑坡論來唬嚇教徒,誘使他們恐慌式支持,若無法滿足準則一和準則二,若講不通為甚麼在其政治訴求裡不追求改變滑坡裡更早的那幾步,這滑坡論與民粹滑坡謬誤無異。

原文成於2009年1月18日,修訂版,2009年3月23日
張國棟 印第安大學學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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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戴耀廷的〈家庭及婚姻定義會改變嗎? 〉讀後感

友人說香港大學法律教授戴耀廷剛在信報發表了〈家庭及婚姻定義會改變嗎? 〉,在網上可在這裡這裡找到全文。

我十分同意戴文呼籲社會要開始討論同性戀者的法律權益及地位。我也認為直接了當地談同性的民事聯合或同性婚姻 更有建設性。以家暴條例為例,若明光社陣營真的那麼不願意見到社會最終會出現同性婚姻,他們理應投放大量資源「教育」社會人士同性婚姻是不好的,或團結市民的不用訴諸分析或道理的道德感覺(moral feeling),以多數壓下那些同情同性戀的少數。但明光社陣營不多做這些,卻捨本逐末地針對一些毫無意圖要暗暗為同性婚姻開綠燈的法例,過程中不斷把傳媒和一些文化人抹黑為欺壓宗教,散佈文化戰爭的思想,挑動教會人士對教外人士的恨怨(不論他們如何否認,他們的情緒的確是很負面,近乎恨怨的),製造社會分化……這些既無必要也不治本。

現在明光社陣營的訴求,基本上是這樣的:「未有社會大規模討論和共識,不得在立法時寫上一些令人以為默許同性婚姻的字眼」。他們很可能認為,以現時社會大勢,反同性婚姻的仍佔大多數,所以上句看似條件句,實質並不 是條件句。然而,就算他們估計沒錯,社會總得要討論(畢竟他們也只是「估計」而已)。這總好過在大大小小的 事上,凡會令人聯想到有半點正面對待同性戀,明光社陣營都要上街遊行,弄至滿城風雨。

如果社會真的認認真真談起來,明光社陣營未必能佔上風。正如拙文〈自我實現的預言明光社式文化戰爭論述的矛盾〉說,或許正因為明光社陣營反對得那麼像神經過敏(甚麼都說有大陰謀、世界末日云云),會令人們對同性戀 者多了很多同情分。若真的在短期內討論,通過同性民事聯合亦未可料。(當然,這也視乎無能的香港政府會否受 某些突發政治因素影響而作出無人能預料的決定。)

當社會要討論民事聯合或同性婚姻,明光社陣營可以選用的策略只有三個:

一,團結市民的道德感 ,不訴諸分析或道理,只訴諸人們對同性的民事聯合的反胃感。聲稱這是社會大多數意見,因此連討 論也可省卻。

二,用大量「非宗教」理由證明同性家庭對社會是有害的。(這個是最難做到的,極其量只能令少數信徒覺得有理 ,其他人全不覺得有理。)

三,製造道德恐慌。即如蘇牧那類滑坡論:有了同性民事聯合,就會多了很多性奴、男妓、易服等等。留意,這類 滑坡論與法律用詞上的滑坡論並不相同。這類滑坡論是十分典型的謬誤。首先,第N步與第N+1步,是任意的。 另外,第N步為何可以令第N+1步很可能出現,是很難證明的。(我寫了一篇文章談這個,稍後修飾了會貼出來 。)

明光社陣營較有可能的勝算只有(一),但那不會是一種理性討論,只求找出社會的大多數意見,然後壓倒少數。 若要講理性,只有第(二),但那些道理只可以是「非宗教」的,勝算極低。

最後三點補充:

一。我與黃國棟寫了一篇有關同性婚姻的思想實驗,與上述(二)、(三)點有關。但投去兩份報紙都不成功。或 許稍後我們會貼在炯論博客這裡。

二。戴教授此文在一般市民眼中,是很典型地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然而,教內人士應該會察覺到,戴教授的意見與 明光社陣營越行越遠。

三。戴教授有些字句是直接反駁明光社陣營的所謂法律觀點的。例如「即使《家庭暴力條例》名稱不變,其實在法 律上的意思應是英文名稱的《住宅暴力條例》,而不會用中文的名稱反過來把家庭的意思改變」、「其實從文字上 用了「猶如」這詞,那在法律上正是要指出同性同居關係不等同婚姻關係,同性同居關係只是會在此法例的適用範 圍內視為婚姻關係,並不會改變現有法律對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定義」。明光社陣營常聲稱張達明教授、有法律背景 的梁美芬議員在提供法律意見,但為甚麼連這些很多人都能明白的法律觀點,都不能接受?(關啟文博士有撰文反對戴這講法的,在這裡,各位可自行判斷誰比較有道理,哪些才算是講法律觀點。)明光社陣營最愛的一個招式,就是在任何界別裡都找至少一個基督徒肯走出來「獨排眾議」,如此就可以打造一個很好的形像。然而,各位有沒有想過,那人的意見在行內可能被視為差劣的呢?說到這裡,明光社陣營又有一招--他們會聲稱那只是因 為這世界的學界愛針對基督教。唉,有必要把任何與自己立場不同的意見說成無神論針對基督教麼?這講法的根據又是甚麼?抑或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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